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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协148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提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主 题 词: |
政协148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提案
盘民函〔2018〕41号 签发人:张岩
关于政协第1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坤委员:
您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提案》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案的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调研,现汇报如下:
一、我市农村养老设施建设情况
我市现有乡镇敬老院15家,床位3839张,辐射全部农村地区,提供老年人住养服务。有农村社区互助幸福院162个,床位1440张。近年来,我市全面推进农村敬老院改造,争取省财政农村敬老院改造资金,对全部敬老院进行了维修改造,另一方面通过敬老院融合工作,撤并了共10家条件较差的敬老院。目前,设施建设普遍较好,基本上都是楼房,房间基本上都是二至三人间。
二、我市农村机构养老情况
全市15个农村敬老院除了能提供基本的住养服务外,还能不同程度提供文化、娱乐、康复、医疗等服务,作用发挥明显。农村敬老院完全能够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养老托底保障服务。对这些公费养员,所有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为其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全方位服务。
三、我市农村社区养老情况
农村社区互助幸福院主要为老人们提供日间照料、康复保健、文体活动、配餐等服务。通过相关村委会运营,同时扶持群众自治组织运营城乡社区养老设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日益显著。大洼区平安镇平安村、辽河口经济区石新镇石新社区、辽东湾新区荣兴街道中央屯社区等农村互助幸福院,均由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模式实现了多年的成功运营,受到了老年人的热烈欢迎,同时也得到了省民政厅和全省民政系统的高度认可。
四、我市新农合运行情况
全市农村普遍建立了新农合制度,对于低保、“五保”老人参保,全部由政府支付参保费用。在新农合兜底保障的同时,政府还对这些老人实施二次救助,并提供大病救助。
虽然我们在养老服务工作上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敬老院接收社会养员较少,延伸服务比较滞后;二是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经费不足,不能为入住老人提供全面服务;三是普通老人新农合报销比例不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四是农村留守老人较多,部分生活难以自理,儿女不在身边不能给予及时照顾;五是很多老年人思想观念守旧,不愿入住敬老院,或者收入不高,无力入住敬老院。
2017年末,经过积极对上争取,我市被国家确定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地区”,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3700万,全市养老工作站到了国家层面,抢得了发展先机。针对您的建议,结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事业发展:
一、完善法律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尽快修改完善《盘锦市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继续抓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协调基层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推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各级老龄部门严格履行执法主体职能,督促和协调各司法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民政部门深入开展全市特困供养机构欺老虐老现象情况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中加大欺老虐老现象查处整治力度的通知》精神,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确保全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条件,严格落实养员衣、食、住、行、医的保障标准。在农村敬老院建立老年人院务管理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有效保障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对侵占老年人权益,尤其是留守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及时通报,对歧视虐待老人等不齿行为及时曝光,对遗弃虐待老人的案例及时进行立案。严格落实老年人各类优惠优待政策,扎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二、鼓励建设民办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模式
一是严格落实《盘锦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养老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各类养老服务领域,推进民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对于举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者,帮助其取得规划、土地待遇,指导其办理设立和登记手续,合理取得免税待遇,尤其是对小型养老机构,指导其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政策。继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适时出台建设补贴政策和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更优惠的运营补贴政策。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多个服务网点。
二是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鼓励农村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自费养员,敬老院由此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属地财政,属地财政全额返还,可用于非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资金。鼓励属地政府在切实履行托底保障后,对目前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优化整合后仍闲置的农村敬老院,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开展公建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原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扶持政策。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要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全面推进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1.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完善农村社区互助幸福院运营,全市20个农村互助幸福院通过政府补贴方式,由村委会组织或委托运营,运营中要积极探索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持续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一是全面落实关于社区养老设施和服务的各项标准。二是评选星级养老护理员。
3.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建立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
4.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一是建设10个300㎡以上的乡镇级互助幸福院。二是建设和完善100个农村社区互助幸福院,2018年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全市100%乡镇和60%行政村。
四、加强养老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敬老爱老氛围
一是持续抓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保障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稳步推进“关爱老年人健康工程”,切实做好我市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三是广泛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是坚持“三社联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惠老活动。
五是举办好第三届“孝亲敬老之星”评选活动,与电视台联合开展老年节目《桑榆情》,抓好养老宣传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对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盘锦市民政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