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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协170市民政局关于再次深入精准落实农村低保户的提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主 题 词: |
政协170市民政局关于再次深入精准落实农村低保户的提案
盘民函〔2018〕57号 签发人:张岩
盘锦市民政局对政协第170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尊敬的张彬委员:
您的《关于再次深入精准落实农村低保户的提案》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调研,现答复如下:
对于低保工作,国家和省都有相关的法规,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辽民发[2015]87号),具体规范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管理服务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程序。
我市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市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委、公安、司法、民委等部门于2016年联合印发了《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盘民发〔2016〕143号),统一规范了低保申请审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动态管理、低保金发放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程序。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认定工作,市民政局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印发<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盘民发〔2017〕231号),文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需要重新核定救助金额的及时调增(减)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于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应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季度进行复核,定期复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且复核率应达到100%。县区级民政部门应每半年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定期复查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2年内抽查率达到100%。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作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社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且不应对被评议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作出结论。
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且应按规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批准给予低保救助。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目前,该文件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同时审计、纪检部门已加大对低保审批的监督力度,确保了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我们将继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强化对低保审核审批的监督力度,努力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
我们相信您的建议一定会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再次感谢您的提案!
盘锦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