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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协175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主 题 词: |
政协175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
盘教〔2018〕63号 签发人:宋全明
市教育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一次委员会第17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何山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我市一直高度重视民办教育。通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保障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通过办学体制改革、优化政策环境等多项措施为民办学校提供政策上的扶持。下面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1.对于给予民办学校公办教师编制的建议
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具备使用事业编制的条件,另外,在当前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严格控制和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环境下,为民办学校争取事业编制,并不切合现实。用人自主是民办学校的优势,如果将教师纳入编制内管理,民办学校的用人权就难以落实。如果给民办教师一个名义上的编制,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以民办学校名义给出相应的编制作为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2.关于设置民办学校发展基金的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设立基金。因此,省以下无权设立基金;另外,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为此,我们认为目前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基金无政策支撑。
3.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学生生均教育经费或教育补助金的建议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6〕30号)要求,民办学校补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按照非营利性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2)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与当地同类办公学校相当;(3)学校财务要接受市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由于现光正学校的生均教学经费远远高于市内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所以,暂时无法得到补助支持。对于这方面,今后教育部门也要加大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争取协调财政部门,给予民办学校更多的经费补助。
4.关于扫清跨区域招生障碍的建议
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现已在《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教发〔2017〕4号)基础上做已简化调整,现市教育局已做到市内转学除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以外,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不进行盖章,县区已做到转出学籍,学籍管理部门不进行盖章。可以说盘锦市内转学手续的简化已经走到辽宁省前列。至于协调周边城市学籍管理部门,市教育局会尽其所能协调让符合转学条件的尽快办理。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盘锦市教育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