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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2018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政协179市民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给予生活补助的提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主 题 词: |
政协179市民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给予生活补助的提案
盘民函〔2018〕59号 签发人:张岩
盘锦市民政局对政协第179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尊敬的万鹏高委员:
您的《关于对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给予生活补助的提案》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认定工作,扩大低保对象覆盖面,市民政局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印发<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盘民发〔2017〕231号),文件规定:
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且在审批低保时,对符合此条件的困难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审批。
目前,此项政策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且针对低保对象中未成年子女有特殊困难的,可向其所属县区、经济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同时,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众多社会团体对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给予了最大帮助,解决了生活用品、学习用品等物品,享受到了正常家庭孩子的权利。
我们将继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上浮比例,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生活水平。
我们相信您的建议一定会大大促进我们的工作。再次感谢您的提案!
盘锦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