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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2018年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政协183市国土局关于建立多元化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的提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9-04
主 题 词:

政协183市国土局关于建立多元化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70

  盘国土资函[2018]36号                                          

   签发人:袁宏志

  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83号提案的答复

董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多元化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的提案》已收悉,根据《关于做好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提案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征地情况。盘锦市辖内包含双台子、兴隆台、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共6个县区、经济区。2011年以来,随着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全市征地面积共6612.2384公顷(合99183.576亩)。征地涉及村庄78个、农业人口37229人、劳动力28856人。

  (二)安置情况。我市征地补偿安置主要以货币安置、农业调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安置。5年间共安置37229人,其中货币安置29262人、农业安置7430人、社会保障安置537人。

  (三)社保情况。市政府以《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依据,分别于2006年6月5日、2011年12月2日、2013年11月14日、2017年9月23日下发《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盘政办发[2006]8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1]32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盘政发[2013]14号)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建立了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涵盖的主要内容为养老保险。

  二、关于征地安置几点建议的答复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城镇化进程占用耕地在所难免,但今后将尽量少占用耕地,尽量减少失地农民的数量。在政府的引领下以人为本,在寻求增大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少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严格执行用地规划,不滥用征地权,不随意大面积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加大查处力度,绝不姑息。

  (二)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对失地农民给予合理的土地补偿。在今后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另外,征地补偿的形式争取做到多样化,如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险、企业股份等,使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有保障。

  (三)拓展就业空间,疏通就业渠道,引导和促进失地农民多渠道就业。向政府建议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促成失地农民就业。首先要及时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消除其陈旧的“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以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其次要强化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免费教授失地农民各种工作技能,使其能顺利进入二、三产业进行再就业。建议政府许可成立中介机构,疏导农民再就业的渠道,帮助农民找到就业岗位。再次要鼓励失地农民进城创业。对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实力的人员进行创业培训,传授给他们经济、法律、经营等有关方面的知识,鼓励他们办厂、开店。最后要从实际出发,降低失地农民的就业“门槛”,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城市下岗职工的同等待遇,为其进入城市就业市场提供方便。


  (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失地农民权益。一是明晰土地产权制度。尽快建立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允许集体产权的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民对土地的转让有发言权,征地行为受到有力的制约。二是规范政府行为,谨慎使用征地权。探讨建立非公共利益用地进入交易市场机制,由用地方同农村集体或土地承包户通过市场平等交易获得土地使用权。三是完善征地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并就补偿安置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平等协商,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四是建立征地工作监理制度。实行征地、用地、监理三者权力的分离,坚持做到公正、透明、廉洁和规范。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