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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1551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补充盘锦医疗办法的建议》(第50号)的答复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08 | |
主 题 词: |
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补充盘锦医疗办法的建议》(第50号)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补充盘锦医疗办法的建议》(第50号)收悉,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现对此意见做出如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中提到“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同时《关于落实盘政办发[2012]1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盘人社发[2012]81号)文中已明确“因用人单位原因欠费的,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2019年我局正在进行盘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9月份出台正式整合文件,加大对参保缴费的宣传力度,对缴费、欠费待遇享受时间进一步进行明确,增加参保人缴费意识,保障参保人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避免出现欠费现象。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