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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pjsrmzf-2019-001549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调整我市医保支付方式的建议》(第44号)的答复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08 | |
主 题 词: |
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调整我市医保支付方式的建议》(第44号)的答复意见
尊敬的王立军代表:
您提出《关于调整我市医保支付方式的建议》(第44号)我局收悉,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现对此意见做出如下解释:
我市于2017年与沈阳成为我省首批DRG付费的试点城市,以中心医院城镇居民的住院数据进行数据模拟测算,确定了DRGS分组的权重和费率,开展了我市DRGS付费方式改革。
2019年我局出台了《关于2019年度盘锦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并确定盘锦市中心医院、盘锦市人民医院、大洼区人民医院、盘山县人民医院共4家医院作为DRGS付费的定点医院,共将疾病分为553组,2019年对三级医院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统一费率,为7362元/权重;对二级医院实行差别费率,城镇职工费率为5673元/权重、城镇居民费率为5092元/权重,分为7种病例入组结算方式,各组权重和费率可视运行情况半年调整一次。
DRG组付费标准(住院总费用)=DRG组权重×费率。对于每个出院病例,统筹基金实际给医院结算的金额= DRG组付费标准-出院患者的个人负担金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对7种病例入组结算后,其他入组病例按相应DRG组的统筹应拨付金额结算,全部病例结算额总和即为该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的统筹基金应结算额。每月统筹基金应结算额的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剩余10%作为风险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风险保证金拨付额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医疗机构上年的月均基金支出情况,按一个月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支付预付金以减轻其垫付资金的压力。
同时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DRGs付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配套工作的实施。
目前结算率职工基本达到97.6%,居民95.2%,极大地调动了医院进行精细化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在我市三医联动中的杠杆作用。
下一步我局拟明确监管方向,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使基金支出更加合理化。
感谢您对盘锦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