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898

盘政办发〔201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三十次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关于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实施意见》(盘委办发〔2018〕82号)精神,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

  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每年100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及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和培育完善创新载体等。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本方案所称单位,是指在盘锦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石化及精细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产业升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对于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对盘锦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要求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5%予以后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石化及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产业牵动力强、经济效益明显且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5%予以后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围绕重点产业领域,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单位通过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合作研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及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实现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按照不超过项目实付或实缴金额的25%予以后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奖励性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五)创新载体培育计划。重点支持运行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和当年新获批组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单位,采取奖励性补助的支持方式,分别予以奖励性补助3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三、项目管理程序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市科技局制定并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2.初审推荐。由县区科技部门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及创新性进行初审,县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中、省直驻盘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3.论证立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后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4.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5.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良记录的,不予通过验收。

  6.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奖励性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1.提交申请。拟申请奖励性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提交当年认定证书和当年获批组建文件,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项目评估。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奖励性补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进行评估,形成奖励性补助资金预算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项目公示。对拟获奖励性补助的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

  4.奖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奖励性补助资金预算方案,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管理监督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市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市级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期满,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三)项目单位获得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项目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奖励事由自主安排使用。

  (四)优化项目资金拨付处理方式。项目资金拨付为一次性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资金使用时间和方式。

  (五)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程序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盘锦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补助经费的,一律予以追回。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的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项目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本方案与国家、省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省规定为准。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关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相关职责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