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710

盘政办发〔201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意见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分类救助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低保对象中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标幅度

  (一)低保家庭中的7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二)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标准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

  (三)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30%提高到80%。

  (四)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五)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80%。

  (六)低保家庭中的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救助标准由原上浮20%提高到100%。

  单独保对象不享受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待遇。

  二、资金筹集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需求。

  三、执行时间

  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区域居民低保标准和分类救助标准的通知》(盘政办〔2013〕2号)和市民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盘锦市低保特困家庭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民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各县区在进行低保审批时,符合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条件的人员按救助额度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审批,予以救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审批亦按相应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工作,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