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 > 社会保险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07-02 | |
主 题 词: |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34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现就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此前按照原农民工规定参保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二、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根据国家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和职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四、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互通,准确把握参保人员就业、失业状态,确保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