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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盘锦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10-27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盘锦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7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67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依据《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制定盘锦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盘锦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22日

  附件:盘锦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规程

  (试行)

  依据《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制定盘锦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操作规程(试行),具体如下:

  一、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范围

  市、县、区劳动就业局的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属地划分(即在市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市劳动就业局办理;在县或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县或区劳动就业局办理),分别管理本辖区域内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籍在本辖区域内的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常住地在本辖区域内的外省户籍劳动者;本辖区域内所有失业的劳动者;失业保险关系在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由市劳动就业局办理;中、省直属企业、独立工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由市劳动就业局办理。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按照《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失业的劳动者。

  2、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法。《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本市户籍劳动者及省内其他市户籍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常住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3、申领《就业失业登记症》要求。申领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字。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提供一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本人电子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按规定填写完毕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一式三份)。

  (3)各类院校毕业(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肄业)证明。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退役军人证、残疾证等);复原退伍军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退役军人证》、安置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协议书秀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需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以上各相关证明材料要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人具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还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要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换证人员申领

  对原持有《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除第3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要求外,还应提供的材料:《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证件。

  对换证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要填写原证件名称及证件编号、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年限,并将原证件收回。换证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失效。

  5、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申领

  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申领,由各用人单位统一申领,除第3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要求外,还应提供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6、残疾人申领

  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申领,除第3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要求外,还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办法

  1、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失业登记后,首先审核申领表中内容,确认准确无误后,加盖审核专用章。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就业失业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次在《登记证审批表》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同时录入本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最后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就业失业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完成复核,并及时汇总上报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审定发放

  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应对申领人的身份证以及填报的申领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实时上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机构。

  审核合格的申领表,要由经办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对审核合格人员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县(区、市)级以上发证机构印章(粘贴照片的加盖发证机构钢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组织发放,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申领表签名领取。发放完成后,申领表由发证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或用人单位)各保存一份。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档案及台帐。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应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年度审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应分别到享受政策审批机构和登记失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劳动就业局进行年审。

  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要求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表。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补发或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补发或换发由原发证机构完成,证书编号保持不变。《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本人应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后申请补发,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免费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记录已满或重要事项变更等(如姓名、身份证),到原发证机构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免费更换,原证收回。

  劳动者申请补发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要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变更审批表。换发证件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并收回。

  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就业援助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核准后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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