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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4-06 | |
主 题 词: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人社发[2015]13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调整、规范失业保险费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要求,现对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个人按0.5%、用人单位(不含企业)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1%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费率全省统一,由省里统一规定,任何地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有关部门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