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41

盘政办发〔201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盘锦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立足我市实际,认真落实《意见》精神,严格按照《方案》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流(含人工河流、水库)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恢复河流自然生态、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基础,为围绕多城联创,打造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党政领导,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政府部门分工合作的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把握全局,社会共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建立河长制与地区“十三五”规划、发展布局相结合,突出特色、兼顾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

  (三)因地制宜,一河一策。河流治理保护要充分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科学理念,依法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流健康,维护河流生态功能;要以问题为导向,因河施策、分段治理、对症下药。

  (四)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强化污染源头治理,防治结合、综合施策。

  三、工作目标

  (一)推进目标

  2017年末前,完成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编制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配置推进建立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建立河长会议制度等工作,完成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2018年6月末前,全面完成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二)实施目标

  到202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100%达到考核要求,辽河、大辽河、绕阳河、大凌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全市国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辽河干流所有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全市城市防洪防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城市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维持100%。根本解决河道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市河流生态系统显著改善,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三)重点河流

  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确定市级重点河流10条,分别为:辽河、大辽河、大凌河、绕阳河、螃蟹沟、一统河、鸭子河、清水河、小柳河、太平河。

  四、组织体系

  (一)河长

  1.总河长、副总河长。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市、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

  2.河(段)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段)或片区设立河(段)长或片长(以下简称“河长”),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河流(河段)或片区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主要职责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问责。

  (1)市级重点河流设立市级河长,由市级领导担任;河流所流经县区(经济区)的县级领导担任县级河段长。

  (2)县级重点河流、中型水库设立县级河长,由县级领导担任。其它河流、水库所在镇(街道)设立乡级河长,由乡级领导担任。

  (3)沿河和水库周边的村(居),由所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居)按现有管理体制(水管员、保洁员等)落实巡护管理职责。

  (二)河长制办公室

  1.各县区、经济区要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河长制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2名,由水利、环保部门分管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由相关责任单位选派1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组建专门机构承担日常综合事务工作。

  2.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定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本区域河长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统筹拟定本地区及各河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及年度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三)河长会议

  1.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其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2.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负责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精神,研究责任区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负责贯彻落实总河长、河长会议精神,研究分解河流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五、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河长制推进情况、河流生态保护管理等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督查部门会同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河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组织、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协助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纳入绩效考核系统,并组织开展河长制绩效考核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构建河长制工作体系,指导、监督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河流划界确权意见,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流水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流域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组建河长制信息平台。

  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工作,实施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涉水建设项目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指导推进小流域水环境治理,监督管理城乡污水处理,会同水利、农业、住建等部门加强黑臭水体整治。

  住建部门:负责拟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查、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城市排涝管理,指导、督促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组织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手段,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监测渔业水环境质量,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行为。

  林园部门: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指导推进河流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指导各地做好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重大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落实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落实补偿资金。

  交通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河流附近公路,对河流重要景观带内公路生态进行绿化、美化,根据需要协助组织调控全市汛期防汛重点物资运输。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整治城区河流两岸乱倒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工作步骤

  (一)编制市、县级工作方案(2017年6月末前)

  5月末前,完成市、县级方案编制工作;6月末前,经各级政府批准执行。

  (二)确立领导及组织机构(2017年7月末前)

  1.完成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人员确定工作(2017年6月末前)。4月末前,完成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人员确定工作;6月末前,完成各级河长人员确定工作;年末前,公布县、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

  2.组建河长制办公室(2017年5—6月)。5月末前,组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6月末前,组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负责人信息报送至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3.成立专管组织(2017年6月末前)。水利、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抽调人员,组织成立专门负责河流治理、管理、保护和河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4.建立河长会议制度。2017年开始,市、县两级每年至少召开总河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各1次,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

  (三)制定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2017年11月末前)

  市、县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制定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

  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河长制办公室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四)编制实施方案(2018年3月末前)

  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各相关部门考核办法等统筹编制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市、县级河长制实施方案要于2018年3月末前经同级政府审批。

  (五)制定“一河一策”(2018年3月末前)

  根据河流对区域经济、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和目前存在问题程度,分级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编制市重点河流及跨县区(经济区)河流的“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省、市重点河流以外的其他河流方案由各县区制定。

  (六)建立管理平台(2018年6月末前)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建立河长制工作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将河长信息、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责任追究等情况纳入管理平台。

  (七)实施监督考核

  1.推进阶段监督考核(2018年6月末前)。由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2.实施阶段监督考核(201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对应河长、政府相关部门对下级行业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党委、政府)等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核心意识,把实施河长制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形成管理合力。

  (二)保障资金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河流管理保护及推进河长制工作所需资金优先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流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制度,对河流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

  (四)强化考核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健全河流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全面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城乡居民对保护河流生态的责任意识,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