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东湾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示范园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71

盘政办发〔201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辽东湾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示范园区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辽东湾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示范园区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用好用足《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政策优势,着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全面提升辽东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行政审批速度,促进项目快速落地投产,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会议和指示精神,进一步集聚建设落实“四个着力”先行区新动能,充分利用新区已获批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盘锦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批复》(辽政〔2017〕5号)精神等政策环境,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项目建设全过程,坚持法治思维、问题导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打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示范园区,实现投资项目“事前审批”变“事后监管”、“先批后建”变“先建后验”、“严进宽管”变“宽进严管”的审批管理模式。通过全程代办做到项目单位与审批部门“两不见面”,实现“亲”、“清”的政商关系。通过“零收费”实现从减免人防异地建设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征收费用向中介服务类费用政府买单延伸。增强企业主体地位,厘清政府职能责任,实现新区“项目速度更快、企业主体更明、政府职能更清、社会信用更重”的目标。让新区成为东北乃至国内“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新创业活力最强”的区域,为企业“松绑”,为市场“腾位”,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提振投资信心。

  三、工作流程

  本方案中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适用于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和职权范围内,针对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其中需由国家、省级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石化及具备重大安全影响类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和社会风险稳定评价。

  (一)制定产业项目正向清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结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石化及精细化工、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临港物流、高新技术、旅游与服务等产业制定辽东湾新区产业项目正向清单,将重点支持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列入“正向清单”管理。未列入正向清单且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淘汰类中的产业项目,按照原批复程序进行批复。

  (二)申请全程代办。项目单位提供必要要件后,由代办中心全程全事项代办。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经济区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116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审批事项全程代办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49号)要求,做到项目申请单位与审批部门“两不见面”。

  (三)承诺备案。列入正向清单管理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同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签订《盘锦辽东湾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合同》,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单位可自主依规设计,开展前期基础工作。

  (四)联合审查。承诺制项目开工前,组织新区相关部门对企业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和依规自主选择的施工单位等准备工作进行全面联合审查,项目通过开工前审查,由新区各相关部门在《投资项目承诺制联合审查意见汇总表》上签署准予开工意见。

  (五)组织“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环评、安评、能评等中介机构,根据精细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服务业等项目类别、规模制定不同价格标准,由新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集中合一采购,负责评价报告编制、评审费用(石化及具有重大安全影响类投资项目除外)。由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同一项目的环评、安评、能评等进行统一评审,出具评审结果。

  (六)综合验收。对实行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不达标不投产”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由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统一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批复意见,并发放相关验收权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成立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新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认识不到位、推进改革不得力、改革进度严重滞后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实现有据可依,依规备案,违规处罚。

  (二)强化全面服务。新区各相关部门对承诺制项目要主动靠前服务,确保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行业标准实施建设。在后期提交必要要件办理审批手续时,新区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不得对承诺制项目未按法定时限办理相关备案、未批先建等进行处罚。

  (三)加强全程监督。新区各职能部门对承诺制项目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与监管,由新区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新区各相关部门落实好本部门监管责任。事前,新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新区项目管理清单、企业是否按照相关部门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如涉海,提供用海手续)要求等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企业是否按照项目建设方案作出环评、能评、安评、消防、人防、防雷装置等相关承诺,依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事中,由新区相关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对项目开展一对一服务,把握工程进度,新区相关部门要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承诺标准及通过审查的设计规范要求,以及针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防雷装置、消防、能评、环保等内容进行动态监管。事后,新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审批后分类监管制度。针对项目投资类别、投资规模等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建立联合抽查制度、专业部门对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和危险隐患项目集中排查制度。实行投资项目履约评估制度,新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估,针对企业不同评估结果,采取合格通过、限期整改和全面整改等处理措施。

  (四)营造舆论氛围。打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示范园区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的有力抓手。新区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示范园区,处在改革创新前沿,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营造关心审批改革、支持审批改革的良好风气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边探索、边试行,形成全国领先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辽东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