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发展定位。遵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决策部署,抓住“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各项改革工作。规范现有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关系,优化运力调控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建立网约车准入、退出机制,明确许可程序,规范网约车经营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品质化的运输服务,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稳妥推进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
对于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现有未明确经营权具体经营期限的,市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过渡方案,另行规定。取消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等)
2.完善经营权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等级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加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
3.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等)
4.严格执行注册上岗制度。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
5.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人社局等)
6.推进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工商局等)
7.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各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通信办、市人民银行等)
8.引导巡游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四方”平等协商,逐步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等)
9.注重巡游车服务品牌建设。鼓励经营者加强自有特色服务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持续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服务质量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
1.严格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要依法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网管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办等)
2.严格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组织制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管理按照《盘锦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通信办、市物价局等)
3.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承运人主体责任,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网约车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通信办、市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符合要求的网络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合乘行为。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私人小客车合乘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仅限在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合乘,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通信办、市网管局等)
(四)加强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的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等)
(五)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并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同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
2.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要主动作为,积极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应当建立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实施单位: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3.加快智能行业建设。建设和完善智能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共享。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品质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通信办、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分级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紧密合作,综合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
为保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顺利进行,出租汽车发展所需配套基础设施、出租汽车动态监管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应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面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处理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行动性的负面信息。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维护社会稳定
要充分认识和正确对待,加大情报和信息搜集力度,加强矛盾排查和分析预判,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防止各种问题交织叠加。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把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盘锦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附件
盘锦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组成人员
组长:张志焕(副市级干部)
副组长:苑秀娟(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宁(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周战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网管局局长)、刘庆军(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董谢安(市信访局副局长)、陈风华(市经信委副主任)、刘溯(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立群(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士义(市人社局副局长)、李猛(市住建委副主任)、秦德林(市交通局副局长)、马延东(市商务局副局长)、周满(市法制办副调研员)、蔺海宁(市工商局副局长)、沈国刚(市质监局副局长)、闫岗(市物价局副局长)、缴万升〔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信用办)副主任〕、叶力(市规划局副局长)、董庆砚(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怀宏(市通信办主任)、王冰(市国税局副局长)、李冬雷(市人民银行工会主任)、孙亚军(盘山县副县长)、石贵生(双台子区副区长)、肖焰(兴隆台区副区长)、高广坤(大洼区副区长)、孟泓辛(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峰(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秦德林(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1.交通部门
(1)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改革政策意见,指导各县区、经济区稳妥推进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2)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改革实施意见,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做好巡游车和网约车管理工作,强化运营服务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3)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4)配合通信、公安、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在我市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5)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我市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6)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网约车管理和经营服务法规标准的规定。
2.宣传部门
(1)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2)加强媒体管控,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好政策解读,正确传递改革声音。
3.网管部门
(1)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线上监管和处置以及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提供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2)配合交通、通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3)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线上服务动态监管;
(4)配合公安、通信等部门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4.综治部门
(1)组织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加大情报信息收集力度,加强部门协调会商研判,强化涉稳事件的提前预警,形成维稳工作合力;
(2)加强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开展专项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涉稳事件的发生;
(3)明确相关部门的维稳工作重点,组织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信访部门
(1)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信访工作,疏导化解矛盾;
(2)高度关注越级访、群体访,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3)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逐级走访,依法依规反映诉求。
6.大数据管理中心(信用办)
组织有关部门征集和整合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并纳入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同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7.物价部门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巡游车运价标准,监督指导网约车市场运价标准。
(1)综合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2)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各方合法权益。
8.经信部门
落实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强新能源出租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
9.公安部门
(1)依法组织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监管,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备案工作,做好线上安全管理能力审核认定;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准驾车型、驾驶年龄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酒后驾驶、吸毒、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是否存在记满12分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工作,配合商务、交通等部门制定我市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治安防护,深入了解掌握、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动态,注重会商研判,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重点人员和群体的稳控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4)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依法查处未落实相关法定安全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和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化自律,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选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安全守法的驾驶员,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实施网约车等级管理制度,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10.财政部门
组织落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出租汽车动态监管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资金保障。
11.人社部门
(1)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改善从业人员待遇和保障水平;
(2)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12.住建部门
(1)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发展规划;
(2)配合做好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划定工作。
13.商务部门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2)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依法组织做好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14.工商部门
(1)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照交通部门审批的要求告知申请者,同时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告知交通部门;
(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相关工作,会同交通部门开展必要的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工作,将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3)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做好网约汽车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出租汽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15.质监部门
(1)组织加强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价准确,严厉打击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
(2)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6.法制部门
组织加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17.工会组织
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组建出租汽车行业工会,充分发挥行业工会作用,维护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18.税务部门
(1)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
(2)督促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19.通信部门
(1)配合交通、公安、税务、网管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工作,认真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
(2)组织做好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提升行业自律意识,指导网约车平台强化网络和系统安全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依法处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网约车平台有害信息,维护网络安全。
20.市人民银行
对网约车平台的电子支付情况根据相关职责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