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69

盘政办发〔201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低保标准提高7%,即由550元/人月提高至589元/人月;县域低保标准提高7%,即由450元/人月提高至482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7%,即由7100元/人年提高至76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6%,即由5000元/人年提高至5800元/人年。

  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经济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经济区要从2017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农村特困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经济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予以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市财政按原比例对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新增资金予以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县区、经济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县区、经济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经济区民政部门要于今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要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