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450

盘政办发〔201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估指导办法(试行)

  为规范项目准入管理,健全项目评估机制,实现招商引资提质量、增效益,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产业导向、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求,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落地前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引进条件。

  二、适用范围

  全市域内新增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基本原则

  (一)产业集聚原则。通过项目评估,根据规划和产业导向要求,确定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壮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区域产业特色。

  (二)土地集约原则。通过项目评估,确定用地面积,鼓励投资大、占地少项目进入,促使各县区、经济区及经济园区注重提高资金密集度和土地投入产出效益,实现土地集约使用。

  (三)科学评价原则。招商引资项目评估既要对项目背景、产品及市场等进行定性分析,又要对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所需用地进行定量分析,确保项目评价客观、真实、准确。

  (四)环境优先原则。通过项目评估,避免引进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鼓励引进无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四、评估标准及评估方式

  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估。

  待评估项目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指导目录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在此前提下,各县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引进的项目采取积分方式进行综合评估,主要评估项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税收贡献、节能减排、投资主体、科技含量等内容。综合评估积分由准入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相加构成,准入指标包括: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税收贡献度、从业人员数量、建设期限等6项指标。附加指标包括:投资主体、科技创新能力、投资规模、品牌专利、产业集聚潜力等5项指标。

  (一)准入指标及分值

  1.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基本分20分)。

  (1)标准: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的项目。

  (2)计分方式: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版)鼓励类要求,且属于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得基本分20分;淘汰类及不符合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引进。

  2.投资强度(基本分30分)。

  (1)标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版)中所对应行业用地控制指标值的120%,商业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10万元/亩,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民生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亩。外资项目按照签约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2)计分方式: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30分,超过规定标准50%的加5分;未达到标准的,按所占标准比例计分。

  3.建筑容积率(基本分10分)。

  (1)标准:容积率以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版)中对应产业工业建设用地控制容积率指标基础上增加0.1为标准。

  (2)计分方式: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10分;容积率每增加(减少)0.1相应增加(减少)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4.税收贡献度(预计投产后两年年均实际纳税额,基本分10分)。

  (1)标准:预计实际纳税额每年不低于7万元/亩(实际纳税额指:税收实际入库额,不包括任何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

  (2)计分方式: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10分,超过标准每2万元加5分;未达到标准的,按所占标准比例计分。

  5.从业人员数量(基本分10分)。

  (1)标准:招商引资项目要拉动就业,新增项目从业人员不低于50人。

  (2)计分方式: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1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所占标准比例计分。

  6.建设期限(基本分20分)。

  (1)标准:项目投资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投资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期限为15个月;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投资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期限为18个月;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期限为24个月。重大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亿元(含)〕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按实际情况分期进行建设。

  (2)计分方式:达到建设期限标准的,得基本分20分,每提前或延后1个月,则增加或减少1分。

  (二)附加指标及分值

  1.投资主体:投资者系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并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的项目得10分。

  2.科技创新能力:投资者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系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投资者系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者,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环节,并能保持长期稳定竞争优势的项目得10分。

  3.投资规模:投资总额超10亿元(含)的项目得20分。

  4.品牌专利:投资主体系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企业及在盘投资生产省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生产国内外发明专利产品的项目得5分。

  5.产业集聚潜力:弥补我市主导产业链缺失环节的大项目、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优质项目、利用外资项目、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以及符合《中国制造2025盘锦行动纲要》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得5分。

  五、评估程序

  (一)投资主体向各县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投资方企业环评报告、经济效益等,能体现项目基本情况表的相应数据和内容;

  3.投资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投资者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投资方资信证明;

  4.投资方上年度销售收入及上缴税收证明材料、生产产品照片。

  (二)各县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述产业评估标准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准入评估。

  (三)各县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最后得分,并结合专家意见,出具准入项目评估综合情况表,对综合得分在75分(含)以上项目,报送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签订意向项目落户协议。

  由市级专门机构进行准入评估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程序同上。

  六、评估结果运用

  项目评估结果要及时向辖区内相关单位通报,各单位根据待引进项目评估得分情况,对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给予相应支持和服务政策。

  综合评估总得分在110分(含)以上的,为重点支持类项目;90(含)至110分的,为支持发展类项目;75(含)至90分的,为规范引导类项目;低于75分的,为禁止引进类项目。定为重点支持类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并在项目审批、支持政策、产业发展资金、后续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准入评估,根据项目产业情况,每个项目邀请5—7名专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依据评估表进行。

  (二)准入项目履约保证金、竣工投产后验收和履约管理由项目落户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同意引进的项目由投资主体与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部门签订项目准入条件履约协议,作为项目综合验收及奖惩性指标。对项目实施后未达到准入审核时明确的相关条件企业,不得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对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对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重点引进项目和外资项目,经各县区、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但不得一次性供地,可预留投资项目发展用地。

  (四)市级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重大项目进行准入评估,并对县区评估的项目进行抽查;各县区、经济区要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投资项目引进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投资项目引进的属地监管工作。

  (五)实施问责制度。对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未达标项目进驻,出现项目不能履约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县区、经济区及经济园区负责人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