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219

盘政办发〔201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精神,我市于2016年5月6日印发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盘锦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67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5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盘锦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在《盘锦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第1项“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备注”栏中增加“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各县区、经济区要相应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