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土地出让预申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土地出让预申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土地出让预申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全面深化土地要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建设用地有效配置,提升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作用,提高全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营商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解决建设用地配置过程中审批时间长、资金沉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强化土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3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产业用地优化配置,土地服务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打造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优质营商环境,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全面、有序公开,推进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健全规范、高效的用地审批程序,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做到更细化、更精准和更具体。
三、工作内容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期发布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拟供地块信息,对预出让地块有使用意向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预出让活动。
(一)科学合理确定预出让土地
各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国土、土地储备、发改、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和储备计划,并批准发布。按照供地进度安排,确定受理建设用地预申请地块,确定地块的保底价、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额度,编制土地预出让实施方案并发布实施。
(二)建立完善土地出让预申请价格体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设用地价格体系,对预出让宗地保底价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相关政策、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等分别按照储备预算成本或保底价的一定比例确定。预申请地块达到约定的土地交易条件后,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通知预申请人参加竞买。
(三)建立预申请用地项目磋商机制
各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国土、发改、住建、经信、规划、环保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申请人就预出让地块投资、建设标准进行磋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合同》,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审批效率。
(四)严格土地出让预申请资金管理
土地出让预申请的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要参照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专项用于预出让地块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相关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征收、一级开发达到净地条件后,各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对已发生的净地成本进行结算,并出具成本结算单。
要充分考虑预出让履行过程中多种情况,对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妥善管理,对因非申请人原因造成的未成交宗地,款项要及时退还并予以适当利息补偿。
四、实施步骤
(一)政策准备阶段(2017年6月—10月)
印发《盘锦市土地出让预申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6月)
各县区、经济区制定2018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风险控制原则确定预出让地块,每个县区(经济区)试点不超过5宗地。确有必要扩大预出让范围的,报市政府批准。
(三)总结经验阶段(2018年6月—10月)
总结2018年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情况和土地出让预申请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实施细则。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0月以后)
根据2018年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修订完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推广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国土、发改、住建、经信、规划、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机制
紧密结合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实际,突出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化解瓶颈因素,有针对性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
(三)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平台,广泛宣传深化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内容,普及推广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促进形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社会共识,确保土地出让预申请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实施细则
附件
盘锦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申请,并承诺意向用地价格,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待土地达到供应条件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地块适时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由各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条各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储备机构要会同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和储备计划,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各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地进度安排,确定受理建设用地预申请地块,确定地块保底价、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额度,编制土地出让预申请方案并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
土地出让预申请公告及受理申请期限均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土地出让预申请公告内容包括:宗地位置、编号、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建设指标、出让保底价、预付款、履约保证金额度及申请人资格、付款期限、预期正式入市时间等。
第六条预申请宗地保底价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相关政策标准确定,预付款不得高于该地块土地储备预算成本或保底价的70%,履约保证金按保底价的20%确定。
第七条对土地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一宗地预出让申请人超过2(含)个的,受理期结束后,由所在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所有申请人,通过对承诺保底价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申请人。要保证竞价过程公平、公正,竞价过程要在公正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用地预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用地预申请:
(一)申请人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行为(包括:逾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和竣工等);
(二)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确定最终申请人后,申请人要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与所在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预出让合同》。
第十条各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预出让合同出具缴款通知书,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负责预付款征收管理工作,并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预出让宗地预付款专项用于出让预申请地块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相关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相关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出让预申请土地净地工作,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征收及一级开发工作,达到净地条件后,对已发生的净地成本进行结算,结算后向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成本结算单。
第十二条预申请地块达到约定土地交易条件后,由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人,预申请人必须按预出让合同约定以不低于承诺保底价格进行报价。
第十三条申请人未按预出让合同约定参与保底价报价的,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预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第十四条预出让宗地承诺正式安排出让期限一般不得高于1年。各区、经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承诺时限安排土地“招拍挂”出让,逾期未能安排的,申请人有权终止《土地预出让合同》,要求预出让方退还支付款项,并按合同约定保证金同等额度支付违约金。因合同违约导致的赔偿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致预出让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要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预申请人支付的款项。
第十六条最终竞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其缴纳的预付款转作地价款,申请人持缴款通知书和原预付款缴款凭证到财政部门换取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最终未能竞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其预付款由相关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在地块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单位,同时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从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