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382

盘政办发〔201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土地要素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保障作用,通过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配置工业用地,创新和完善产业用地供地方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产业效益“双提升”,为企业降低初始投入,优化营商投资环境,提高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解决制约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的体制机制问题,强化土地要素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7〕38号)精神,推动工业用地存量优化、增量提质,促进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工业用地供给方式转变,实现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工业项目产业效益,扶持新兴产业项目和实体工业企业发展,降低工业项目建设门槛和用地成本。力争实现工业用地供应体系更加多元,工业用地价格体系更加均衡,工业用地布局结构更加合理,工业用地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工业用地多途径、多方式供应体系

  在坚持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特点、地块产权状况、投资规模、预期经营效益及生产经营周期等,灵活采用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重点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和先租赁后出让方式。

  1.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根据产业发展和投资情况,在供地方案中合理确定分阶段、多种年限的弹性年期,并对出让价格进行年期修正。

  2.鼓励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可制定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积极推行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约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将全部或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依法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供地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二)完善工业用地价格体系

  根据工业用地多年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变化及市场需求状况,综合考虑企业可承受能力,按照工业用地供应和流转价格水平相均衡、租金与地价水平相均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价格体系。明确租金和地价标准,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探索通过价格、租金管制及补贴等手段,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盘活存量划拨用地。

  (三)建立工业用地综合效益评估机制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国土、发改、经信、住建、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实施达产、到期工业用地项目土地综合效益评估,对项目当前生产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节约集约用地、排污强度相关指标作出评价,对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约定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未通过评估的,责令整改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并列入诚信风险企业名单,限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通过评估的,出具合同或协议履约合格证明,兑现相关约定优惠政策。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6月—7月)

  拟定实施方案,科学制定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7年8月—2018年6月)

  在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行先试,重点围绕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完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工业用地评价管理等方面,综合运用市场手段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探索实践。

  (三)总结经验阶段(2018年6月—7月)

  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做好年度评估考核,建立试错纠偏机制,既要发挥首创精神,又要有效防控风险,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切实做到风险可控。

  (四)推广阶段(2018年下半年)

  按照前期试点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后,推广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土、发改、经信、住建、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部门优势,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完善政策机制。要紧密结合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的实际,突出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化解瓶颈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交易管理、租价管理、储备管理、准入管理、节地管理、合同管理等组合政策,完善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和平台,广泛宣传深化工业用地市场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细则,普及推广提高工业用地效率的主要做法,促进形成工业用地市场改革和节约集约使用的社会共识,确保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附件:盘锦市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实施细则

  附件

  盘锦市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加强对企业用地行为的监管,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试点期为2017年8月—2018年6月。在试点期内适用于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结束后,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推广实施。

  第三条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和出让预申请情况,可以采取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竞买人通过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即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和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按照“X+Y年”方式分阶段、多种年限的弹性年期,其中X是首次出让期,Y是X年到期后的续期。

  第四条租赁或首次出让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进行用地综合效益评估。通过评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协议方式为用地单位办理延续土地出让手续;未通过评估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等前期工作由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由国土部门组织租赁供地,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六条土地租赁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第七条土地租赁(或首期出让年限)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人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照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各项条款,评估项目用地综合效益(重点评估建设、投资等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土地出让决策机构,作为决定后续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八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租赁期内,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满并通过评估的,办理出让手续,剩余出让金为该宗地全部出让金扣除租赁期租金,出让年限为该宗地供应年限扣除租赁期后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要根据产业发展和投资情况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出让年限和首期出让年期,首期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6年,出让金为:首期出让年期÷宗地供应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首期出让年期满后通过评估的,办理剩余年期续出让手续,剩余土地出让金为该宗地出让金总额扣除首期出让年期出让金后的余额;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所在地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改期间用地单位须续签土地租赁合同。

  首期租赁期满,用地单位未提出续期申请,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在土地出让期间,因企业自身或市场等原因致使运营困难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约定退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

  本着土地有效利用原则,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充分考虑项目投产存续期间社会效益贡献,依法按照市场评估确定。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可事先约定采取评估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在土地出让期间,因企业自身或市场等原因致使运营困难,而受让人未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区、经济区要将采用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定期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并有责任对将要到期的工业用地启动社会效益评估,一般在租赁或出让到期前的半年启动评估,不应晚于到期前的三个月。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有配合出让人开展社会效益评估的义务。用地单位提前完成租赁合同或首期出让合同约定的约束性建设指标的,可以申请提前启动社会效益评估。

  第十四条对提前完成合同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并通过评估、签订续期合同的,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年终对企业的各项评优奖先。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