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350

盘政办发〔2017〕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36号)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改发〔2017〕2号)精神,挖掘农业增效新潜力、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部署,深入推进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和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四个着力”和“三个推进”总体要求,以增进农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创业、农村改革赋权和农村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大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持续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多予少取放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就业为本。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开拓农民增收新路径和新模式。

  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加大对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协同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21300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1.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保障重点农业项目资金需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到2020年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万亩。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到2020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14.2万公顷、11.27万公倾。实施辽河两岸等湿地生态修复与保护、宜居乡村绿化和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十三五”期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万亩/年。加大二界沟中心渔港、三道沟国家一级渔港和大洼新兴镇腰岗子村国家二级渔港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实施镇村垃圾、污水处理等工程,打造宜居乡村升级版。(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城乡一体化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

  2.统筹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调减旱田玉米种植面积,在水田地区适度发展设施果蔬产业,增加设施果蔬种植面积,到2020年达到50万亩以上。支持发展规模高效养殖业,到2020年全部取缔小散养户,创建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控制在15个以内。支持发展海洋牧场和高效立体生态稻田综合种养模式,到2020年大规格河蟹产出率达到80%以上,泥鳅鱼生态增养殖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落实国家渔船管理“双控”制度,全市渔船减少到500艘,捕捞产量减少10%。积极争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区。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试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支持加大“盘锦大米”“盘锦河蟹”地理标志商标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创建“二界沟毛虾”“蛤蜊岗文蛤”“苇田斑节大虾”等全国知名区域品牌。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加快连锁社区综合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多种业态共同发展。支持盘山县高升经济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加强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建设。支持积极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编制水稻、棚菜等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责任部门: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

  3.着力提升农业补贴、补助、补偿效能。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积极争取产粮大县奖励补贴政策,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市级财政支持责任。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谋划好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和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政策,保障农民合理收益。实施新一轮设施农业补贴计划,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设施农业小区道路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自行确定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国网盘锦供电公司结合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负责设施农业小区电力设施建设。依据“惠农贷”等政策,支持设施农业集中连片发展,与民宿产业相融合,拓展设施农业采摘、认养、观光、度假等功能,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设施农业小区的贷款投放力度。对新建棚室贷款的50%提供三年市级财政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3.5万元;对设施农业老棚区改造,按照新建棚室贴息标准的50%给予2年贷款贴息。(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林园局、市农业银行、国网盘锦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完善财税、用地、项目支持等政策,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新产品。支持县、镇和村三级流转平台建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争创省级示范社。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培育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强化科技研发,创新生产管理和商业模式,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综合服务模式。(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5.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市农业银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支持邮储银行盘锦分行建立“三农”事业部。支持农信社改革,提升、整合服务“三农”能力。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52号)精神,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7〕11号)精神,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50号)精神,着力发展市、县区(经济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形成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缓解农村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微企业等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到2020年全面实现村镇银行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和信用抵押范围。〔责任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农委、市农业银行、市财政局〕

  6.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实现覆盖完全成本。统筹做好种植业、林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成本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落实各项保险政策。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支持安华农业保险在盘锦首家承保的河蟹险种。完善推广农房保险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普惠保险业务,到2020年全市涉农的一般农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农房保险达到全覆盖。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责任部门: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林园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7.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信贷担保等措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用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政策,撬动金融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指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降低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合作模式,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惠农贷”产品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6〕17号)精神,到2020年争取完成“惠农贷”推荐目标50亿元。对各级政府确认的扶贫户,在贷款过程中应给予利率优惠。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推动小额信贷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引导成立多种形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有效提升农户小额信贷可得性。积极利用国家支农专项基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等各类支农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业保险联动机制。〔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农业银行、市财政局、市林园局、市国资委(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二)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8.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重点推动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立农广校工作站,按照规定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广校的管理,强化乡镇农民文化学校培训职能。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省、市各类教育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与管理,推进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依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涉农职业院校和示范基地,围绕特色产业发展亟需的关键技术开展培训。(责任部门: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林园局)

  9.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搭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依托市、县区定点培训机构和远程培训工作站,开展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远程培训。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支持农村社区组建农民劳务合作社,开展劳务培训和协作。落实国家、省征地补偿相关政策规定,优化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10.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认养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5〕127号)精神,支持县区、经济区依托现有经济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建设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支持现有创业孵化基地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区域和版块,实现入驻“零门槛”,提供“一条龙”创业指导和服务。深入落实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打造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壮大农村科技创新创业队伍。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创新发展,依托“12316”农业信息公益服务基础,推进“12316”延伸拓展,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和电子商务进村工程,带动农业市场化,倒逼农业标准化,促进农业规模化,提升农业品牌化,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创业增收。大力推进休闲观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完善乡村旅游基础服务设施,积极争创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示范点。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大力发展“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适应高效农业、设施农业发展要求,打造“一村一技”试点。(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林园局、市旅发委、市妇联)

  11.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鼓励工商企业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农业领域,积极发展现代种养业和农业多种经营。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建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等机制,放宽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林园局、市旅发委)

  12.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推广生产要素托管、代种代养、股份收益等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技术服务,资助农户参加保险。探索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社管理体系,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大型粮油加工企业与农户以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以土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

  13.深化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32号)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改发〔2017〕7号)精神,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把握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着力推进农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垦全产业链经营优势。(责任部门:盘山县、兴隆台区、大洼区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14.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农房权籍调查。2017年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内外业调查,建立数据库,2020年全面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移交、确权应用平台建设和确权资料归档工作,稳妥推进县级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适时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档案局,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政府)

  15.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立足全域旅游发展需求,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做好规划引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资本合作,整合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农房等,继续高标准实施民宿产业“百村万床”工程,发展民宿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落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改〔2016〕207号)精神,深入推进盘山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因地制宜采取资源开发利用、统一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异地置业等多种形式,增强村级集体自我发展、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6〕7号)精神,促进农村各类产权依法流转。(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园局、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16.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全面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盘政发〔2015〕53号)精神,推进“四放一严”政策实施。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深入推进盘山县、大洼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等模式,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以油田矿区为重点,开展全域化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利用。(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四)构建长效帮扶保障机制,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17.强化精准帮扶。充分发挥财政保障民生兜底作用,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长效机制深化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我市贫困人口静态为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盘委办发〔2015〕53号)、《盘锦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扶贫开发成果促进低收入人口快速增收的意见〉的通知》(盘扶办发〔2016〕27号)精神,继续通过产业帮扶、医疗帮扶、教育帮扶、就业帮扶、残疾人帮扶、保障住房、社保兜底等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帮扶,注重激发帮扶对象内生动力,引导帮扶对象破除“等、靠、要”的懒惰思想,增强帮扶对象自我发展的能力。(责任部门: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住建委、市城乡一体化办、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旅发委、市残联)

  18.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探索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及受益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细化经办规程。完善低保家庭核查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落实《关于建立盘锦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盘财社字〔2015〕55号)精神。加强城乡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畅通参保人员双向流动的制度转换通道。(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促进农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承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精准选派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中的作用。(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调查研究。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树立调研为决策之先的理念,突出“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重点,根据本方案,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农民需要制定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