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发布〈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盘政规〔2000〕5号)和《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居医保组发〔2008〕1号)中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执行。
三、《关于发布〈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盘政规〔2000〕5号)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居医保组发〔2008〕1号)第六十条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