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次数:211

盘政办发〔2017〕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2.取消热力价格。

  3.取消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4.《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

  5.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2.不需要上级(国家、省、市)协调资金、原材料和其他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与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3.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4.管道燃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5.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6.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7.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含燃油附加费标准)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8.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9.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10.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11.国家和省委托市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权限下放到县区、经济区。

  1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2.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

  3.企业投资非燃煤热电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风电项目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准。

  5.企业投资输电的±500千伏(不含)以下直流项目和输电的500千伏(不含)以下交流项目按照相关规划核准。

  6.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核准(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7.企业投资输油管网项目核准(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8.企业投资非高速公路网、非国道网公路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跨10万吨级(不含)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非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非国家批相关规划中项目)的独立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2.企业投资光伏项目备案。

  1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等职责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计划,对口支援新疆,会同有关部门对援助资金使用和援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原市服务业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县域经济发展工作职责划转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市级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根据国家、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1)加强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县区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统筹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监测研判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负责市本级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和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八)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和分析全市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按规定权限实施对能源、交通运输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统筹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研究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收费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制定并调整市管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调整市管商品价格。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实施价格听证制度。

  (十三)拟订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监测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十四)受市政府委托,承担管理、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区域协作办事机构工作事务的职责。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置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督查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应急保障、督查督办工作和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参与、协调起草综合性经济法规、规章、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目标绩效考核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承担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指标任务,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体制改革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负责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投资方向和安排意见。按权限审核市直有关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市本级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监督检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督促检查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情况。

  (五)国外资金利用科

  负责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国际合作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六)农村经济科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有关项目,负责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工作。

  (七)工业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综合分析工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工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含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促进工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综合性政策。统筹全市工业、服务业、信息化的专项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跨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重大事宜的组织和落实,调度、监督项目推进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对口支援(帮扶)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对口支援(帮扶)政策建议,组织审核对口支援综合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口支援政策贯彻落实和规划执行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卫生、文化、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按权限审核市属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拟定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点流域(包含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拟订国土规划和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综合平衡与节约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老干部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财贸信用科

  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分析全市财政、金融、价格政策,提出金融发展和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能源科(市能源利用发展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照权限审核能源等基本建设项目,指导能源行业科技进步、装备、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新能源、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国家、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十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基础能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交通运输和油气管道科

  研判交通运输发展趋势,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按照权限审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衔接油气市场供需平衡,协调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价格收费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和调整市管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县区收费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省能源、交通运输、有关工业产品、资源稀缺商品、药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商品服务价格改革等政策。

  (十五)政策法规科

  监督指导价格、收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价格听证制度,指导县区价格工作,承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指标调控任务,研究提出全市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建议,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提出《盘锦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动态调整建议。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和法制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行政编制52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物价局副局长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专职督查员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物价局副局长2名和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后,职数均自然核减。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市物价局牌子。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履行国家、省确定的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职责,并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建设投资计划综合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设需求,执行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的市本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强项目实施和监管。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市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市级专项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报送市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或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报送。

  (四)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全市政府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国家财政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协调3个区域协作机构: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辽宁省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协作联合体、辽宁西部城市联合对外开放办公室,市长特派员职数3名(副处级)。

  (六)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副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

  (七)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工业科合署办公,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

  (八)市能源利用发展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能源科合署办公,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