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浏览次数:348

盘政办发〔2017〕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工业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2.取消需要上报国家、省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核。

  3.取消上报玻璃、水泥等部分行业准入初审。

  4.取消工业领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5.取消需要上报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初审。

  6.取消“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地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初审。

  7.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8.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初审。

  9.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初审。

  10.取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初审。

  11.取消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12.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初审。

  13.取消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

  14.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初审。

  15.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初审及产品的登记备案。

  16.取消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17.取消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18.取消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项目核准。

  19.取消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初审。

  20.取消食盐准运证核发。

  21.取消专用汽车项目核准初审。

  22.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

  23.取消需要上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初审。

  24.取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25.取消对食盐批发企业计划、价格的管理。

  26.取消对定点食盐批发企业违反计划购进食盐的处罚。

  27.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28.取消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初审。

  29.取消省级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初审。

  30.取消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初审。

  31.取消对擅自免缴、减缴和缓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32.取消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检查的处罚。

  33.取消对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34.取消对未按照规定返还相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处罚。

  35.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36.取消对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认定。

  37.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分配。

  38.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将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4.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5.将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6.将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7.将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8.将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9.将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核发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0.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1.将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2.将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初审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3.将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年检初审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登记核准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核准除外)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市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8.将对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以及土源枯竭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进行检查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9.将对粘土砖厂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0.将建设项目设计检查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1.将对制盐企业生产、销售、质量的管理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2.将对食盐批发企业库存、质量的管理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3.将办理新型墙材企业产品备案登记年审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4.将对影响破坏盐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5.将对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6.将对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7.将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8.将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29.将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0.将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1.将对城镇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使用粘土实心砖,不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限制时限、范围粘土制品检查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2.将对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收费的处罚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3.将受理盐业违法案件举报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4.将指定无碘食盐销售单位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5.将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察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6.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初审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7.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8.将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下放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39.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移至社会组织。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整合的职责

  1.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春运等假日运输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局。

  2.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内开放、境内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等对内招商引资和经济合作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合作局。

  3.将市政府办公室软环境建设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4.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计划,对口支援新疆,会同相关部门对援助资金使用和援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整合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盘锦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

  3.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着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控目标和调节政策建议,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参与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联络、协调驻辽中直企业。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定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中国制造2025〉盘锦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提出推进制造强市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

  (七)承担振兴全市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定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

  (九)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场,参与制定交通产业发展政策。

  (十)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工业领域信息安全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工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协调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十六)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

  (十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十八)拟订加强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全市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十九)负责影响全市营商环境建设案件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承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负责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造成较大消极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配合市监察机关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造成重大消极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二十一)负责全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

  (二十二)承担市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设置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督查室)

  负责机关政务日常的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安全、保密、财务、资产、后勤保障、市民投诉、政务公开、公共机构节能、督查督办、信访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

  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收集、整理、发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信息,负责政务宣传、工业系统法制宣传、绩效考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和趋势,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前瞻性课题研究,提出年度研究课题总体安排的建议。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拟订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指导行政审批、非审批事项工作。

  (三)投资与科技科

  归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基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承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业行业准入、推进工业设计培育发展、指导和协调企业兼并重组、产业转移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工作,对重点项目实施督查。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学研联合工作,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新产品认定建设工作,指导质量管理工作,参与拟定新兴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牵头协调推进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市发展集装箱产业办公室)

  牵头承担工业增加值指标任务,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议,负责产业集群运行监测分析、企业信用工作,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承担相关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负责与中直企业的联络协调工作,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市发展集装箱产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石化科(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石油、化工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的前期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

  (六)装备科

  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汽车、船舶、军工、民爆器材、冶金、金属制品制造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的前期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及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建设,拟订军民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推进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和产业发展,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运行和安全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业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中国制造2025〉盘锦行动纲要》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承担全市智能制造工程、项目及相关装备和技术的管理和推进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推进制造强市相关重点工程和产业布局。

  (七)轻工科

  负责轻工、医药、建材、农产品加工、纺织、塑料、食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负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项目的审核和推进的前期工作,指导行业产业集群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管理,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项目和农药生产相关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负责市级药品、医疗器材的储备管理工作,推进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八)电力科(电力监察执法办公室)

  参与拟订全市电力行业政策,负责全市电力行政管理、执法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拟订下达电力供需调控计划,监督指导电力调度,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市场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节约用电工作,组织开展居民转供电改造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监督指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电力行业规划,参与电力工业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电力价格调整和整顿等管理工作。

  (九)信息化管理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三网融合,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指导监督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应急协调工作,拟订全市无线电管理规划,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指配、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承担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资源综合利用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工业节水促进政策,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指导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和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参与拟订全市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推进工业绿色制造发展。

  (十一)中小企业科

  负责中小微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拓宽融资渠道,组织开展融资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改革工作,组织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按分工承担企业帮扶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三)营商综合科

  拟订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组织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指导协调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信息编发、政务公开、政务宣传工作。

  负责拟订市政府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建议,负责全市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公众评议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特定行业服务单位、涉企行政执法单位营商环境建设成效工作,综合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营商监督科

  负责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日常调度、监督、指导、协调和落实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针对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清理垄断性行业不合规收费事项;负责受理涉及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案件的核查分析、转办、督查督办,承办重大影响案件,配合市监察机关对给全市营商环境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承担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职副局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加挂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牌子。

  (二)市经济合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专职副局长兼任。

  (三)市发展集装箱产业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经济运行科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1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职数1名(正科级)。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

  (五)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涉及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的交通运输协调和衔接,负责工业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