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575

盘政办发〔2017〕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3.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取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市级项目及省政府委托办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6.取消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7.取消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8.取消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9.取消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10.取消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处罚。

  11.取消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2.取消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行为的处罚。

  13.取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投资额度2000万元以下的市级项目)。

  14.取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投资额度2000万元以上市级项目)。

  15.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16.取消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7.取消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18.取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9.取消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20.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除外)。

  2.危险化学品(乙级)经营许可(除剧毒和易制爆品外的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乙级)经营许可审批)。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三类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市级管理企业除外)。

  5.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安监局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省发证)。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安监局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安监局审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

  5.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省级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四)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加强对市直部门和县区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

  2.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油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和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评价(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初审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置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督查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市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法规指导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制订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三)石油化工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暂扣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

  (四)规划科技和行业监督管理科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工作。

  监督检查金属冶炼、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除外)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参与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指导、协调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除外)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参与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职业卫生和油气开采监督管理科

  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参与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和认定。

  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总工程师职数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专职督查员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后,职数收回。

  五、其他事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及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