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630

盘政办发〔201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八届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权属无争议,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且2014年底前入住的小区(以下简称“问题小区”)。

  

  二、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对开发企业灭失、失联或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指定部门代为履行义务,包括缴纳测绘费、登记费和检测费等,同时责成专人负责理顺相关手续和申请登记等具体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经办理过个人房屋产权登记的小区,视为已经完成了首次登记,此后的住户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按照实测面积和现状用途办理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按照实测面积和房屋、土地批准用途登记。

  

  五、对于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允许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或者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出让土地,允许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但维持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不变。

  

  六、对于无法查找到土地手续的房屋,已经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按照划拨城镇住宅用地对待;没有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可一事一议。

  

  七、本着自愿原则,产权人可以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待出让手续完备后按照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对于在房屋征收回迁安置过程中,存在的被征收人(原权利人)与协议回迁人(现产权人)不一致及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身份资格审查不清等问题,本着方便群众和简化审查原则,减少变更登记中的梗阻,依据房产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协议(回迁安置协议),直接将回迁安置房屋登记给现产权人(协议回迁人),无需原产权人到登记现场。

  

  九、对于没有通过房屋质量、消防验收的小区,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查及消防等部门,要深入现场进行房屋质量检查。同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进行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小区,相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提出整改方案,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限期达到房屋质量、消防设施安全标准。

  

  检验结果合格的小区,由住建、消防部门出具验收承诺书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容缺登记。对其他不影响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跟进查处,依法履职到位。履职结果要书面反馈给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市直相关部门要协调、指导县区(经济区)对口单位开展问题排查与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清单三制度”工作规范,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排查情况明确列出解决问题小区工作的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照3年内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总体要求,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明确每个问题小区解决不动产登记时间表及责任人。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台账,做到办结一个销号一个。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清单、台账要定期报送市政府督考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问题小区税费追缴和查处整改工作为重点,严禁出现问题小区容缺登记后,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问题缓查、失查。各部门要按照清单列出的问题,启动追索程序,及时依法查处,防止因容缺登记出现新的问题。

  

  对于企业欠缴税费和违反规划、人防审批进行施工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开展税费追索和处罚工作。对于现存开发企业,尤其是仍然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相关税费和罚款要依法追缴到位。因特殊原因无法追缴到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开发企业灭失、失联或无能力履行义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依法履行税费追索和处罚程序,最终达到合法合规。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查处一起结案一起,并按照小区建立完整履职结果档案,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惩处。对拒不配合补缴税费和接受处罚的开发企业,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新的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牵头单位,要全面落实问题小区登记事前、事中、事后的指导督促工作。并按照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完成时限开展调度督促,同时将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督考办。对于未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处罚整改和办理登记的,市政府督考办负责督办,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上访等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十四、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