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201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的意见》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公证机构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对公证服务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公证机构组织形式,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进一步增强公证机构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提升为盘锦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公证法律服务的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发展。把人民群众新期待及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作为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发力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公证机构发展活力,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健全公证服务体系,促进公证事业发展。
(二)坚持便民利民。通过开展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固有体制局限,在保证公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公证资源,吸引公证法律人才,提升公证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发展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
(三)坚持依法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成立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要求,严格把握成立条件,全面审查发起人、合作人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及资格条件。
三、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现有5家公证处的撤销工作,实现人员分流、队伍不散,工作接续、秩序不乱,档案归集、责任不断,清产核资、国资不损。完成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两家合作制公证处组建工作,实现组织新形式、管理新模式、工作新机制、服务新水平。并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向省司法厅和司法部争取新增设一家面向全市域的合作制公证处。
四、工作任务和步骤
(一)完成两家合作制公证机构发起设立工作(2018年11月)。
1.合作制公证处设置。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设立兴隆和兴盛两家合作制公证处,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个人自愿组合、自主决定注册地,自主确定合作章程,自主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纳税。为方便服务群众,充分发挥合作制公证处体制机制优势,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有序竞争,两家合作制公证处须在市、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公证业务。办公场地由市、县(区)两级政府负责协调提供,保证两家公证处在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至少有一个窗口、一个办公室。未经市司法局批准,合作制公证处不得自行另设办公地点及服务窗口。(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
2.合作制公证处组成。
盘锦市兴隆公证处:发起人5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发起人政治素质较高,社会责任感强,执业经验丰富。5名发起人均执业五年以上。牵头人孙世纪,男,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盘锦市公证处主任。发起人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行政党纪处分;5名发起人均为中共党员,公证处设立后成立党支部,接受市司法局党组领导,并接受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
盘锦市兴盛公证处:发起人5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发起人政治素质较高,社会责任感强,执业经验丰富。其中3人执业五年以上。牵头人苑宇,男,197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盘山县司法局副局长,公职律师执业9年。发起人中有4名党员,公证处设立后成立党支部,接受市司法局党组领导,并接受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
各合作制公证处设主任1名,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证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若干名,设办公室、财务室、翻译室等业务保障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分设业务部门。
合作人会议是合作制公证处民主管理和议事机构,负责决定公证处的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是公证处的常设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主任办公会议对合作人会议负责,向合作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完成现有公证机构撤销和人员分流安置(2018年11月底前)。
1.工作交接。为方便群众办理公证业务,原市公证处和其余四家县(区)公证处继续办理公证业务至兴隆、兴盛两家合作制公证处正式批准营业之日,之前形成的工作档案移交给市、县(区)档案部门,已办结的公证文书档案及相关电子档案由原公证处归档整理后,由所属司法局负责承继,赔偿基金由所属司法局收讫。原公证处业务投诉、复查以及赔偿争议等事项,由所属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依法解决处理。对在工作交接期间拒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市民投诉、档案遗失、国有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
2.人员安置。不参与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分流人员中具有公务员身份和事业编制身份的,由市、县(区)人社、编制部门分别安置到市、县(区)司法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同时,保留上述人员身份、职级,工资、福利、养老、医疗保障等待遇不变。临时雇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自愿加入合作制公证处的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及待遇,与新成立合作制公证处签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用人关系。原离退休人员分别转入市司法局和县(区)司法局管理。(责任部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
3.资产处置。原市公证处和其余四家县(区)公证处的国有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经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分别由市、县(区)司法局承继。原公证办证系统及其它必要设备由新成立的公证处无偿使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
(三)建立健全合作制公证处相关工作机制(2018年12月底前)。
1.章程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坚持依法设立、高度自律、规范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制定合作制公证处章程。
2.主任选定办法。按照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突出、业界公认的标准,确定合作制公证处主任人选。公证处主任由合作人会议提出推选条件,合作人会议选举、罢免公证处主任。公证处在设立时,牵头人提名为公证处主任候选人,副主任由主任提名。
3.薪酬分配制度。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使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合作制公证处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数额,并根据公证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4.质量管理办法。合作制公证处要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多层次风险防控机制。要严格公证审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要集体讨论。严格公证质量责任,建立公证质量责任制、错证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公证质量检查、保障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责任保证金制度,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人员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合作人工作制度、办公制度。进一步规范人员聘用程序和聘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探索建立一级合作人、二级合作人、三级合作人制度,明确合作人权利、义务、退出条件,并建立相应的晋级、降级机制。
6.财务管理制度。合作制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分配、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以及《辽宁省公证协会章程》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风险赔偿基金,足额提留公证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和培训基金,按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建立财务管理办法,制定现金、支票、会计核算制度和监督制度及报销规定。(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五、加强对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领导
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是创新公证组织形式、深化公证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高效率推进改革。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档案局、市司法局等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县(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公证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工作力量,建立健全机制,对合作制公证处的设立及交接、运营过程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严重违规、管理混乱、内部矛盾突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解放思想,从严要求,高起点推动改革。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积极稳妥推进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严把设立关、审核关,统筹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监管能力和外部条件等因素,高标准选好选准试点人员,帮助协调理顺各种关系,确保改革工作符合正确的政治方向,自始在高起点上规范运作。同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纪律,做好离任审计,妥善处理人员身份转换、社会保障、资产、档案及法律责任承接等相关问题。
(三)稳妥有序,依法依规,规范化推进改革。按照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公证员队伍实际,做好现有公证处人员思想稳定工作,从有利于全市公证事业健康长远发展出发,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处理好改革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按照严守规矩、恪守纪律的原则,确保改革工作中每一个流程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坚守责任底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