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区供热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201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城区供热企业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城区供热企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让百姓温暖过冬的有关精神,促进全市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管理的供热企业。
第三条供热期内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评分,供热期结束后进行汇总评分,评定供热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对供热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让考核结果在供热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五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供热企业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六条供热企业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热准备:设备三修工作;储煤情况;采暖费收缴情况。
(二)供热质量:供热质量达标情况;热用户满意度情况。
(三)供热服务: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民心网投诉办理情况;媒体报道及办理情况。
(四)供热系统稳定运行:供热故障情况;供热故障抢修情况;供热能力与供热负荷匹配情况。
(五)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小锅炉拆除任务情况;供热系统热态调试运行情况。
第七条供热企业考核总分值为14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40分,供热企业考核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AA级—优秀企业、AA级—合格企业、A级—不合格企业三个级别。
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AA级—优秀企业: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AA级—合格企业: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三)A级—不合格企业: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
基础分累积减分20分(含)以上的,不能评为AAA级企业;基础分累积减分40分(含)以上的,不能评为AA级企业。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用户拒绝配合供热单位整改等情况不扣分。新建建筑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供热故障等情况,供热单位及时整改的不扣分。
跨区供热企业考核得分由各县区、经济区分别核定,按供热面积加权平均确定最终分数。
年度考核评定分值=月考核分值相加/5。
第八条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直接进入不合格企业名单。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2次月考核中抽测供热平均温度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三)2次月考核中测评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
(四)全市通报批评3次(含)以上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以上的;
(六)引起群众群体信访2次(含)以上,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七)不配合政府完成供热保障任务的。
第九条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月考核降级处理,分值取降级后等级分值区间中间值。
(一)一般事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引起群众群体信访1次,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三)全市通报批评1—2次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1—2次的。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供热企业考核程序与方式按下列进行:
(一)考核程序。
1.信息采集与认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由市、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采集、认定;供热准备情况、供热事故情况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认定;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民心网投诉办理情况、媒体报道情况、供热故障抢修情况、供热能力与供热负荷匹配情况由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认定;供热质量情况由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集、认定。
2.初评。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方面信息,将供热单位考核信息录入考核档案,进行打分,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3.评定。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意见,结合日常监管评分情况,进行确认并排名。
4.公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考核方式。
1.多方参与,群众监督。供、用热双方和供热监管部门三方共同参与考核,重视用户意见,抽测室温用户签字确认,投诉办理件件回访;考核打分时,要邀请居民代表进行监督。
2.全程考核,每月排名。各考核实施主体单位要将发生的考核要素及时记入考核档案,并接收群众举报信息;相关信息采集单位每月22日将上个月考核信息报送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评定本区域考核分数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评定。
3.随机抽查,定期检查。街道办事处可结合走访住户、上门服务、入户调查等办事时机,随机抽测用户室温和发放用户满意度调查问卷;街道办事处每月开展专项测温和调查用户满意度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企业考核档案,记录供热企业考评信息。
第十二条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考核程序或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综合管理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依照考核等级对供热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AAA级—优秀企业。
1.年度考核优秀企业。
①列为诚信企业;
②当供热企业提出新建热源项目和增加供热面积时,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③管网施工涉及路面恢复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④予以表彰奖励。
2.月考核优秀企业。
①在新闻媒体上表扬;
②将考核结果向其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二)AA级—合格企业。
1.年度考核合格企业。敦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2.月考核合格企业。要求企业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向上发展。
(三)A级—不合格企业。
1.年度考核不合格企业。
①列为严重失信企业;
②不得新建热源;
③减小供热规模;
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且拒绝退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清退。
2.月考核不合格企业。
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②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批评,并抄送上级管理部门;
③连续两次月考核全市排名后3位的,由所在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考核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供热企业考核等级确定后,各县区、经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考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