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221

盘政办〔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辽宁省信用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信办发〔2017〕2号)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立信守信用信的信用环境,构建公平公正健康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积极争取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加快推进诚信盘锦建设为新目标,以建立健全个人诚信记录和推广信用惠民应用为主要手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全面推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2.健全制度,规范发展。贯彻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异议和投诉机制,建立信用修复途径,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以人为本,奖惩联动。注重诚信文化宣传与教育,树立个人诚信典型,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不断深化信用惠民应用,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4.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社会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和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职业人群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实现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归集,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开展重点人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到2019年末,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全覆盖,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稳定运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基本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实效。到2020年末,全社会诚信氛围浓厚,“信用惠民”服务应用得到社会认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水平进入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

  

  1.完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将涉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个人信用记录。(市公安局、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核查,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唯一性。(市公安局负责)

  

  2.推动实施实名登记制度。以互联网、电信、邮寄递送、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实施个人实名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覆盖。〔市工信委、市通信办、市邮政管理局、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文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重点人群信用记录。各相关部门要以国办发〔2016〕98号文件确定的16个重点领域和14类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市人社局、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电子信用档案。(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培育、引进和指导,推动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市人民银行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机制。

  

  4.建立完善目录和清单。建立并不断调整《盘锦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开放、使用规则。建立《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积极推动在行政管理中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发改委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与全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打通与县区(经济区)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通道。依法畅通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渠道,依授权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依法收集个人在金融、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定盘锦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相关部门要按目录要求将掌握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省制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授权查询机制。(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信用信息惠民服务。打造盘锦“市民诚信卡”等具有盘锦特色的公共信用服务产品,在智慧医疗、志愿者服务、低碳出行、图书租赁、校园健身等方面强化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卫计委、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市政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与有实力、有意愿的社会机构开展合作,实现个人公共信用记录移动终端的授权查询,探索“信用借还”“免押信用住”等服务,充分发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在共享经济、创业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市旅发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8.加快建设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技术和资源,加快业务电子化管理系统改造,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建立“红名单”推送和“黑名单”预警机制,确保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市人社局、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构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加快建立行政相对人和管理对象的电子信用档案,实施个人信用分类监管。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金融消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最大限度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教师违规补课和违规办班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信用盘锦”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融媒体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根据个人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服务,使信用良好的个人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让严重失信的个人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牵头,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保护、信用修复与异议投诉制度。

  

  11.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的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市人社局、市人民银行、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2019年末前,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市人民银行、市信用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的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市人民银行、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通信办、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异议和投诉机制。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和纠错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操作细则和工作职责,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2019年上半年,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网上申请和处理机制,实现异议、纠错“一站式”处理。(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2019年上半年,启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要率先垂范,合理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修复类别,明确失信信息的有效期限以及有效期内的修复条件、修复方式、修复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诚信文化宣传与教育。

  

  14.组织开展校园诚信主题活动和诚信知识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在各中小学和高校开展“诚信”主题校园活动,加强校园内诚信观念宣传。(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评优评先、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市教育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社会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大力发掘、宣传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在市级主要电视台、报刊设立诚信专栏,宣传推广诚信典型、诚信事迹。制作盘锦市诚信公益宣传片,推出一批高质量的诚信文化宣传作品。(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融媒体发展中心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国办发〔2016〕98号、辽信办发〔2017〕2号文件以及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及时组织宣传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信用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信用业务水平。(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注重培育企业信用文化。(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旅发委、市文广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个人信用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全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市发改委要积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快制度建设。各县区、经济区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报送和应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强化个人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处理等方面制度建设,着力提升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加强考核督查。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各级政府要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组成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督查工作,加强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