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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次数:203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汤方栋市长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组成专班进行专题研究,起草了《盘锦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第一部分: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弥补目前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在衔接过程中的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部分:结构及内容

       《盘锦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共分六部分,三十九条。一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范围;二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和入市后经营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具体要求;五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管理职责;六是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到入市销售的监管要求。

       第三部分:创新性内容及需要审定的问题

       一是对合格证开具条件进行分类。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通过检测合格开具合格证;预包装和实施电子追溯的食用农产品保存电子化生产记录,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合格;无法实施检测和电子追溯的个体农户、家庭农场,可实施自我承诺合格;“两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可直接进入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准出。二是对食用农产品准入条件进一步细化。除以上准出条件证明外,进口食用农产品可凭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入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采购协议,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本地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凭自我承诺的合格证明容缺入市。销售者无法提供准入证明文件的,可委托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现场检测。外埠食用农产品临时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进入我市集中交易市场销售,无不良记录可实施信誉担保,市场开办者出具信誉保障证明,入市后加强随机抽样检查。三是对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主动申请纳入追溯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与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追溯协议,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普查,推进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录入追溯信息。食用农产品交易时,追溯信息采取电子或纸质二维码单据的方式,向下传递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链条。四是明确了不合格产品退市具体要求。销售者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禁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时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五是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签订协议、场内检查、抽样检验、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是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以及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食材集中配送单位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做好农商互联、产销对接等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挥食用农产品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原文:盘政办发〔2019〕3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