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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盘政办发〔2019〕33号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402

  我市印发的《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在体例上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基本保持一致,在内容上全面贯彻国发16号文件和辽政发(2018)40号文件精神,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实施办法》共分6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立足我市实际,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盘锦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第二部分,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这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我们对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数据进行详细测算。一是将我市国有企业分为5类,即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金融类和文化类。二是根据5类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有针对性地确定了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范围,每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不超过4个。三是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相联动。①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②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以上措施既能够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工资激励作用,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又有利于抑制收入过高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过快,保护收入较低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不至于下降过快,确保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部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一是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其中,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二是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同时,建立行业对标机制,明确我市国有企业要选择国内同行业内规模相近、效益水平趋同的企业,进行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及工资水平对标

 

  第四部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一是确定企业在经过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二是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三是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第五部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明确了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责,提出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部分,认真组织实施。从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推进改革做好舆论宣传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时间要求,提出了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原文:盘政办发〔2019〕3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