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精神,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创新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福祉,调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健全盘锦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实现生态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和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
二、《实施意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力求结合盘锦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环境损害实际,体现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性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三项,主要从指导思想、坚持原则和目标任务三个方面进行说明。通过坚持责任共担、科学合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协调、转型发展;公平正义、公开透明;试点先行、稳步实施五项原则,到2020年,实现我市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符合盘锦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二部分,各领域重点任务,共四项,提出了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四种补偿机制的建立。将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9个责任单位,明确了任务、标准、质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共七项,分别是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促进低收入人口增收致富、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等。
第四部分,加强组织实施,共三项,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宣传引导等三个方面加快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