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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7〕10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06 浏览次数:182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历程,成绩斐然,但也积累了不少矛盾,为了缓解这些矛盾,使得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口尽可能的享受到与当地城市居民相等的公共服务,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我省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8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我市制定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等总体要求,明确了扩大政策覆盖、促进地区均衡、强化激励机制、保障既有利益等基本原则。
    《实施意见》具体政策措施包括:
    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二是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是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的就业资金扶持政策。
    五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六是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及人口流入地区财政保障能力。
    七是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是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利用现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进城农民在城镇居住。
    九是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十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同时提出了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抓紧部署;市级财政部门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县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人口流入地切实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