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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23 浏览次数:247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向纵深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2015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辽委办发〔2015〕23号),省、市、县政府制订并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2015年版),省政府保留行政职权1928项,市县两级政府平均保留行政职权分别为1896项和1395项,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开局。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机制,省政府将制订《办法》纳入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列为今年重点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分工。《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目标考核制度。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二是持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不断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对于审批事项,要求行政机关继续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健全“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等,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当发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行政机关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等情况时,应当对权责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四是建立委托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权责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完善简政放权长效机制。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权责清单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六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于未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行政机关仍在行使或者变相行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举报。
 
  (三)强化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及时公布并调整权责清单、擅自保留或者行使行政职权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