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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5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5-20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5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0 浏览次数:374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船名号核定、登记。

    2.取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

    3.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船登记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渔船水上一般事故调查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渔业资源费征收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渔港内新建、改造、扩建设施及其他施工作业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8.将《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9.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

    2.四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发证。

    3.200马力以上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

    4.200马力以下海洋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考试、发证。

    5.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国内海洋木质渔业船舶的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

    6.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147KW以上内河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及监督检验和发证。

    7.44.1KW以下渔业船舶设备的产品检验。

    8.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渔礁建设许可审核。

    9.省管权限内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核。

    10.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1.海上堤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2.人工渔礁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3.海水养殖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填海形成陆域的基础上建设的公益性工程(如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5.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16.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审批。

    17.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审批。

    18.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

    19.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审批。

    20.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

    21.船舶在海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审批。

    22.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23.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审批。

    24.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

    25.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

    26.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27.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批准。

    28.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29.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30.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31.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3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将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海域滩涂渔业养殖使用权登记职责划给市国土资源局。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发展。

    2.加强海上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能力,维护海洋与渔业秩序和权益。

    3.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水产苗种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渔业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组织拟定并指导实施全市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围填海计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市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组织开展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布海洋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和渔业水域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节能减排工作和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五)负责拟定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点规划,为上级发布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收集分析渔业灾情信息,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

    (六)负责拟定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事纠纷,维护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按规定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监督执行渔业双边协定,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七)负责指导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渔业支持政策和渔业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落实促进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拟定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导渔业捕捞生产,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相关工作;负责渔业捕捞管理及滩涂使用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

    (八)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负责无公害水产品和水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水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使用、渔用投入品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拟定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海洋与渔业地方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调查,建立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机制。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海洋与渔业先进技术,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负责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负责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等海监执法检查。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和渔业污染事故,依法组织开展全省水产苗种、渔业捕捞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负责查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遇险渔船抢险救助。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监察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化等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信访、对外宣传、政务公开、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本部门人事、编制管理、教育培训、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科技渔业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全市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组织渔业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和攻关;负责水产苗种监督管理,指导养殖捕捞加工和水产品流通,培育和发展水产品市场和品牌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渔药管理;申报远洋渔业许可,指导渔船、渔机和网具的技术改造,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起草全市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海洋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调研,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管理全市海洋基础数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海洋渔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海域综合管理科(生态环境保护科)

    负责起草全市海域使用的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围填海计划,承担海域动态监控工作,受理并审核市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申请,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区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依法办理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征收海域使用金;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组织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负责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公报,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预报。

    (四)计划财务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对上争取资金,编制年度渔业生产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各项资金使用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监督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督查室主任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督查室主任退休或转任,职数收回,督查职责由办公室承担并加挂牌子。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制定我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保规划。

    2.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

    3.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数据。

    4.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局按分工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药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用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关于海域滩涂渔业养殖使用权登记职责分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参与国家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活动。管辖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学活动、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等执法检查的职责,由中国海监盘锦市支队承担。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政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执法职责,由盘锦市渔政管理处承担。

    (六)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盘锦渔港监督处承担。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业船舶检验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渔船检验局盘锦检验处承担。

    (八)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和违法查处职责,由盘锦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