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10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3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10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和处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危险点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点。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规模按其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服务业委员会、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消防局、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盘锦供电分公司、市文化广电局、盘锦火车站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盘锦军分区和武警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落实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要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气象信息,对我市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和预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和监测责任人加强对预报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早发现险情征兆。
1.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方案,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2.预警信号应具有震撼力,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
3.预警信号必须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群众服务的意愿。
(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认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三)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每年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也要相应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四)“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下述要求迅速逐级上报。
(1)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灾害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
(2)接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灾害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4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灾害速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地质灾害灾情,速报报告的内容还要包括初步统计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出现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地质灾害发生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在本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灾害出现时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应急预案启动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重大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的报告后,迅速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长决定启动盘锦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决定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尽快赶到指定地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响应部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时,根据现场救灾工作需要,按成员单位职责组建抢险组、调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安置组、信息发布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职责如下:
(一)抢险组
由盘锦军分区牵头,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消防局、国家电网盘锦供电分公司、市文化广电局、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设备,抢救、转移遇险人员,抢修受损设施,消除灾害隐患;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备。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负责受灾企业的抢险自救和灾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各县区水利部门开展水库周边、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市消防局负责消除火情及隐患,防止火灾发生。
国家电网盘锦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电力抢修,排除电力隐患,保证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要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二)调查监测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情信息;调查、核实、上报险情或灾情,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抢险救灾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的暴发。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
主要职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员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筹集抢险救灾资金,设置受灾群众避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六)信息发布组
由市文化广电局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全市地质灾情和险情。
七、应急保障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基层群众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一)应急队伍组织
应急队伍由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机关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职工队伍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组成。
1.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由当地县、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排)险。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驻军部队或武警支援。
2.发生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当地区县、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排)险的同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支援。
有地质灾害的县(区)应急指挥部必须落实地质灾害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地质灾害抢险队伍。
乡镇地质灾害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队员为主,由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县、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二)灾情、险情处置(调查、报告与处理)
1.一旦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重大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当地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排)险,同时迅速上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抢险组和专家组到灾情、险情现场,根据水文、气象信息及当地地质环境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抢(排)险措施,安排撤离路线,划分灾情险情可能危害区块,并落实到责任人,确定撤离后人员安置场所。开展抢排险工作,同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为后继工作提供保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灾情、险情状况、调查和处置结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相互协调、迅速行动,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县、区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必须不折不扣、无条件地执行,立即组织抢(排)险,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参加抢(排)险的单位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灾和灾情发展情况,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3.灾情、险情发生后,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营救受伤人员,并按安排撤离路线与措施将受威胁人员财产及时从灾害点和受其影响的危险区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镇乡、村、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如车辆、通讯设备、抢险用具等,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装备的正常使用。
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划出一部分的准备金用于装备更新或作为灾害发生时的抢险应急资金。
(四)应急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的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的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五)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后期安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置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经费和物资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灾情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