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10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3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10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四、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预警行动
4.3预案启动
五、应急响应程序
5.1启动
5.2现场处置
5.3信息报送及处理
5.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5.5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6.5培训保障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预案制定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及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消除和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积极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盘锦创造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内发生的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以及车站码头、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的;
(2)聚众围堵国家铁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预防为主、及时化解原则;妥善处理、防止激化原则;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原则;正确引导、注重教育原则,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2)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始终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保证事态得到控制的前提下,积极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3)坚持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原则。紧紧抓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建设和谐盘锦作出积极努力。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2.1.1对由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导向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5)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好各项处置要求和交办任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支持、配合县(区)政府的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2)市外事办参与处置因外交政策、外交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市发改委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民委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处置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6)市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市监察局协调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8)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市司法局参与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市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军转干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市住建委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市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水运交通和出租车经营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5)市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市农委参与处置因耕地、四荒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使用权属纠纷,以及农民负担、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7)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处置因渔场、海洋捕捞及滩涂养殖等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市服务业委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市文化广电局、市体育局参与处置因文化体育活动或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市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1)市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2)市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市总工会负责了解、掌握有关事件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4)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2.2.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关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划分为4个等级: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乡(镇)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级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4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2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8)出现全省范围或跨市(县、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9)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暴狱事件;
(4)聚众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5小时以下的,或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下停工的事件;
(5)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8)已出现跨市(县、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9)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市内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击执勤民警或聚众殴斗、械斗等恶性事件;
(3)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举行聚会游行和集体示威活动事件;
(4)集体罢工、罢课、罢市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骚乱事件;
(6)各种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规模性集会事件;
(7)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全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强专兼职信息员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确保预警工作取得实效。
4.1.2预警信息
下列事项属于预警信息范围: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或准备过程中的。包括可能发生具有一定规模的封堵公路、铁路和城市交通,以及冲击党政机关等非法活动的;可能发生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扰值勤民警或聚众殴斗、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可能发生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和集体示威活动的;发现非法进行串联、组织、煽动或者带头集资等活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发生规模性罢工、罢课、罢市等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在大型文化、体育、商贸活动中,可能出现聚众滋事或骚乱的。
(2)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企图激化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可能发生的由各种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规模性集会。
(4)20人以上聚集上访,但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30人以上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且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信息传送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县(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省政府;对可能属于较大(Ⅲ级)、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的预警性信息,县(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
4.2预警行动
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各级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向事件涉及地区和部门发出预警通告,并考虑事件可能出现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节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省政府以及省政府主管部门。
4.3预案启动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出预警通告后,经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或已解决问题,有效制止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宣告预警解除。对虽经工作,但紧急事态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应当宣告预警升级。对最终未能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则预警工作结束,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进入应急处置程序。
五、应急响应程序
5.1启动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的启动:
①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政府、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各自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②市政府成立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落实、执行国家、省指挥部的各项处置要求,组织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③事发地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直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④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⑤根据需要,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有关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的启动:
①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政府、事发地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启动各自预案;
②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与省政府主管部门协同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③事发地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直接实施、落实、执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④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⑤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的启动:
①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及时启动各自预案;
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并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③事发地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直接实施、落实、执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④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行动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职责,并加强协作沟通;
⑤根据需要,市政府可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的启动:
①一般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时启动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直接实施、落实、执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加强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并将事件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②市政府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工作预案,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5.2现场处置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事发地县(区)政府的主要任务:
①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②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负责人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③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县(区)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异地聚集行为,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①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②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②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③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4小时守护炸药库、毒品库、水源地、燃油库和加油站等要害部位,防止极少数人趁机滋事、制造事端。
④展开调查,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⑤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必要时公开揭露罪行,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调动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需要全市调动警力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公安局下达通知执行。
5.3信息报送及处理
(1)信息采取及时报送的原则。市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市政府对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省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事发地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在接到信息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2)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市政府应当及时派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了解和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伤亡人员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经批准由事发地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县(区)委宣传部负责处理。
(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5.5后期处置
(1)市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复发。
(3)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参与事件处置的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完全畅通。
(2)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3)加强现场应急指挥通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传递即时现场处置信息,为上级机关和领导的科学决策,有效地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2物资保障
各地区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积极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5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处置合力。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县(区)政府对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决策失误、工作不力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或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