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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0〕8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1-02-22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0〕8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2 浏览次数:18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盘锦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盘锦市宗教事务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办理。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大型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六)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史料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财务、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民族科

    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承担民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宗教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社会和谐;指导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制11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机关编制2名,工勤编制1名。核定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局长)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