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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0〕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9-09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0〕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13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忠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个时期以来,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有些行政机关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事项,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个别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具有恶意串通之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未作认真调查了解或对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审查不严;有些合同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不当使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有些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未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等手续。

    以上行为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我市服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环境,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者。

    二、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受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公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四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三)合同签订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避免合同风险。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没有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要合理设置权利、义务条款。签订合同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民的,应注明姓名、住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或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某些智力成果。不同种类的合同,其标的亦不同。

    3.数量。数量是确立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标的数量,并规定具体、准确,严格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定标的的计量单位。

    4.质量。是指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且产品或行为等优劣程度的体现。对质量的规定,要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化要求。

    5.价款或报酬。价款,是指在标的是货物的合同中,需方向供方支付的货币。报酬,是指标的是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收取对方当事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和报酬规定是否合理,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能否得到顺利履行的关键。

    6.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起止时间。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不履行合同,除依法可以免责的特殊情况外,应承担违约责任。

    7.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合同所规定义务所处的场所;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

    8.违约责任。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预防不负责任地草率签订,并有效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当事双方可以协商确立。承担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9.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方法以及约定对解决争议的管辖地等。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优先选择我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诉讼成本。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设定保密条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行政机关发现合同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行政机关作为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仲裁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或应当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五)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由该单位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单位管理。政府管理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受政府委托或经授权代表政府签订的合同,由政府管理。

    三、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好合同签订工作,特别要组织好合同谈判协商、文本的起草和保密等工作。

    (二)建立合同合法性审查、论证制度。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当交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以市、县(区)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以乡(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乡(镇)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乡(镇)政府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由县(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机关擅自签订合同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或提请审查的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其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合同签订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合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清理。乡(镇)政府和县(区)政府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每年12月底前,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将本年度合同清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本身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律瑕疵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并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减少或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对重大合同纠纷,市、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政府决定。

    (四)严格签订、履行合同的责任。对合同签订、履行工作实行行政问责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形象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政府法制办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