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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0〕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9-09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0〕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9 浏览次数:18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精神以及省有关政策法规,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现全市地名规范数字化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

    在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成果更新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全面查清试点地区内的地名、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推动试点区域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地名普查我市的试点地区为盘山县、大洼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2010年完成地名普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普查内容

    (一)地名的调查

    (二)地名、地名标志位置测量和信息采集

    (三)地名普查用图的标绘

    (四)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五)地名标志设置

    (六)地名数据库建设

    四、普查原则

    本次地名普查应以《辽宁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为依据,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一是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四是逐级把关、审核上报。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有组织地开展全市性、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普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

    (二)培训人员

    (三)人员、设备、资料等准备

    (四)实地踏勘,位置测量和信息采集,填表,标绘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六)设立地名标志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九)检查验收

    (十)上报归档

    六、实施计划

    地名普查试点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12月底结束,计划安排如下:

    1.2010年工作计划

    (1)成立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制定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3)各县(区)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并启动地名普查工作。

    (4)召开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试点地区的地名普查工作。

    (5)参加省里对试点市、县(区)的业务培训,开展对县(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2.2011年工作计划

    (1)全面开展我市县(区)的地名普查工作。

    (2)市级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对各县(区)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3.2012年工作计划

    (1)配合省级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对我市各县(区)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 各县(区)普查成果汇总并上报。

    (3) 各县(区)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七、普查组织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工作的领导,成立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部署本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承办省级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疑难问题;普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表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责:

    研究制定本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试点县(区)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过程监督;负责解决本市所辖县(区)所需的1:5万和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及其矢量图数据;督促本市所辖试点县(区)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汇总所辖试点县(区)的普查成果并上报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所辖试点县(区)的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建立市级地名数据库;定期总结并向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汇报本市地名普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实际进度、疑难问题、不利因素等。

    民委、公安、民政、财政、海洋渔业、统计、军区等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为二次地名普查提供经费、基础资料、统计分析等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试点地区陆地地名和有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地名的普查工作。海洋渔业部门承担试点地区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

    八、实施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

    各县(区)均成立有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地名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本地区的地名普查工作,各部门密切合作,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各类问题,保证地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提供技术和服务保障

    由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对普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协调研究解决,领导小组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县(区)工作动态和普查进度,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普查中出现的重大政策问题。

    本次调查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同时,配置调查工作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和外业车辆,进一步充实、改善地名普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普查的科技含量。

    (三)完善普查制度

    各县(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成果检查验收和汇交制度,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建立地名普查数据安全制度,确保地名普查各项数据的安全。

    附件: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陈斯来(副市长)

    副组长 邵炳南(市政府副秘书长)、齐作忱(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刘建平(市民委主任)、宫锡强(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丽娜(市民政局副局长)、刘家有(市财政局副局长)、徐洪玖(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于显军(市统计局副局长)、薛辉(市军分区司令部参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办公室主任齐作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