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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8〕7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16
主 题 词: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8〕7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6 浏览次数:16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学校校舍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学校防灾、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根据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8〕64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舍抗震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领导

    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校舍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建委主任任副组长的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亦要成立相应组织,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及教育、建设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认真负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全力推进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

    二、明确重点,深入开展排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教育、建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抗震设防有关要求,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人群密集场所及公共建筑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每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进行逐项检查,特别是要将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学校校舍以及预制楼板的校舍,作为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重点检查建筑物基础形式、结构形式以及是否按国家规定抗震设防烈度进行设防等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抗震加固方案,及时改造加固。各县区政府及教育、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确保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编制应急预案,提高抗震应急水平

    各县区政府及教育、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抗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讲活动。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科学编制、修订抗震应急预案,落实好应急防范措施,明确应急工作程序、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要加强抗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检查,加强应急培训,适时组织抗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力争使抗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各级各类学校综合防御能力。

    四、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新建校舍建筑设防管理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小学新校舍建设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强化质量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按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执行。校舍抗震设防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执行。建设部门要对所有参与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进行审核,坚决杜绝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队伍参与新校舍项目建设。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新校舍竣工验收手续,严把竣工验收审查关,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新建普通中小学校校址要选择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畅通、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的地段。工程建设中要充分体现“防灾、抗灾、安全第一”的设计思想,工程设计中要适度提高建设标准,建筑防火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标准规定,遵循“安全、适用、实用、方便学生”的原则。

    五、强化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学校校舍安全事故的,各县区政府及教育、建设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要完善报告制度,建立信息报送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