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8〕7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02-16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8〕7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4〕100号)提出如下修订意见,请按修订意见贯彻执行。
一、将低保边缘户纳入城市困难群体采暖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文件第二部分“城市困难群体认定标准”中,增加“低保边缘户”,同时增加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二、将低保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调整为规定标准内全额补贴。低保边缘户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与城市特困职工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相同;低保边缘户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与低保户相同。
三、将自行采暖城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由原每户360元提高到每户600元。
附件: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
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意见
为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省建设厅、民政厅等10个部门《辽宁省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意见》(辽建发〔2007〕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城市困难群体冬季正常采暖,现就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及对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
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费用。
二、城市困难群体认定标准
城市困难群体是指:在我市城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特困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
1.城市低保户的认定标准。城市低保户由市民政局认定。具体标准为: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2.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由市民政局认定。具体标准为: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在不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的前提下,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
3.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由市总工会认定。具体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但本人或其家属是农村户口,或户口不在本市,但居住在本市内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但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大病,年医药费自负部分在2000元以上的职工家庭;职工正常上班,但由于企业不正常开支,年度内实得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无其他收入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但没有住房,每月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元以下,家庭有子女在全日制大学就读或因突发性灾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工家庭。
4.破产企业的认定标准。破产企业由市经委认定。具体标准依据人民法院裁定书确认。
5.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困难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共同认定。具体标准为:长期停产、半停产和连续二年以上亏损的企业;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
6.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由市民政局认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认定;军转干部由市人事局认定。
三、城市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
城市困难群体以每户一处住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为采暖费补贴计算标准,低于75平方米的(含75平方米),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贴,超出7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且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必须一致。
1.集中采暖的城市低保户,以户为单位,其规定标准内的采暖费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2.集中采暖的特困职工、城市低保边缘户,以户为单位,其规定标准内的采暖费总额的80%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补贴,其余20%由个人承担。
3.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以户为单位,其规定标准内的采暖费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4.自行采暖的城市困难群体,以户为单位,每户由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予以补贴600元。
5.城市困难群体的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四、城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集中采暖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低保户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低保边缘户采暖费补贴认证单”,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市民政局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自行采暖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市民政局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给补贴对象。
2.特困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集中采暖的特困职工,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特困职工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和区、市总工会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总工会,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总工会,由市、区两级工会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自行采暖的特困职工,经所在单位和区、市总工会认定,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总工会,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总工会,由市、区两级工会共同负责发放给补贴对象。
3.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发放程序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离休干部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委老干部局、市委老干部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委老干部局,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委老干部局,由市、区两级老干部局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市民政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民政局,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民政局,由市、区两级民政局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市总工会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总工会,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总工会,由市、区两级工会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集中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军转干部,到相应供暖单位领取“破产、困难企业军转干部采暖费补贴认证单”一式六份,由所在单位和区、市人事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市人事局,区财政承担部分直接拨付区人事局,由市、区两级人事局共同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应供暖单位。
自行采暖的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转干部,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区委老干部局、市委老干部局及区和市民政局、总工会、人事局认定后,报市供热办备案,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承担部分分别拨付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区财政承担部分分别拨付区委老干部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人事局,由市、区两级部门共同发放给补贴对象。
五、对个别情形的认定及解决途径
对个别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市区内历史遗留的供暖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所需资金从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中安排解决。
六、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对接受补贴人员进行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
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