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8〕4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统一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01-19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8〕4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统一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统一收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统一收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收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实行建设项目统一收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建设项目统一收费涉及执收单位8家,收费(基金)项目15项。具体为:市国土资源局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规划办征收的规划设计费;市建委征收的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市财政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消防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消防专项配套费;市商业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市房产局动迁办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人防办征收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建设项目部分)。
二、征收方式
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收费,即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事项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和非税收入收支预算执行。规划设计费、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专项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建设项目部分)10项收费,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收费政策和资料计算、核定征收额并直接征收;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5项收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计算、核定征收额,市财政部门复核认定后统一征收。
三、征收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及其委托代收银行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置“建设项目综合收费窗口”和“代收银行服务窗口”,并派专人负责办理各项收费事宜。
(二)《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控制条件及土地招拍挂情况,计算各项收费征收额,并出具《收费征收计算单》,市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征收计算单》向建设单位开具《收费通知书(国土收费)》,建设单位到代收银行服务窗口缴纳费款。
(三)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审核)事项,出具建设项目会审手续。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图纸、工程预算等资料到市财政部门综合收费窗口计算、核定收费额,由市财政部门开具《收费通知书(各类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的直接缴款方式,由建设单位持《收费通知书(各类收费)》到代收银行服务窗口缴纳费款。
(五)建设单位缴款后,持代收银行开具的收费票据到市财政部门综合收费窗口换领《完费证明函》,并将《完费证明函》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办、消防局、商业局、人防办、房产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开具的《完费证明函》,市国土资源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供应土地手续,市建委为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收费,是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非税征管机制,规范收费征收行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阳光行政,强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收费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规范程序,严格减免。建设项目收费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减、免、缓征外,任何部门不得办理减、免、缓征事宜。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征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执行。
3.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建设项目综合收费完费手续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严加查处。要切实杜绝违章开工建设问题,防止逃漏建设项目收费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