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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8〕4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主 题 词: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8〕4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9 浏览次数:19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我市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节能减排为核心,认真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大力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开展建筑节能65%示范试点,继续加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工作。

    二、工作目标

    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贯彻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阶段的执行率达到100%。在贯彻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基础上,开展节能率65%示范试点工作,“十一五”期末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试点,浅层地能和太阳能光热技术、光电技术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十一五”期末力争达到40%。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全面展开,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全部按照分户计量和分室调温设计,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积极开展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强化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落实到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重点,严格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要求,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要求的,方可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未经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取得审查合格证书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墙改节能办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加强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墙改节能办要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措施的具体情况纳入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内容。对竣工的节能建筑开展能效测评工作,测评报告进入竣工档案,经能效测评未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不得返退墙改基金。施工中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受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2.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的现场监管。市墙改节能办要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等10个分项节能工程按法定程序严格监管。对未经建筑节能检查认定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不得同意进入下步工程施工。 

    3.规范建筑节能责任主体行为。要加强建设单位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出项目建筑节能指标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要加强对各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对各受委托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和措施的行为坚决制止。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有显示节能措施和节能指标的建筑节能公示牌。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要加强设计单位节能管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严禁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设计图纸必须列有建筑节能专篇,对建筑节能材料、器材设备、构配件、部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提出明确要求,禁止采用淘汰的技术和产品。保温节点必须标注完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建筑节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

    要加强施工单位节能管理。施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履行节能施工技术交底程序,严格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认真组织节能施工,严格施工管理,认真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要加强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要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质量控制,按规定做好节能隐蔽工程记录。要按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墙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门窗部品和设备等,严格执行质量复检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部品依据有关节能标准进行复验。

    要加强建筑节能监理。建设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节能监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认可,重要节能部位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派专人进行旁站监理、检验。监理日记要详细记载重要部位节能施工情况。对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设备等不准使用。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施工工艺下达整改通知单,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

    要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1.凡2007年 8月 1日以后新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进行设计,并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凡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供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及经检查使用不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继续施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和投入使用。

    2.对2007年8月1日前已开工在建的住宅和公建项目,有条件的要对室内采暖系统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加装楼栋、单元或户供热计量系统及温控装置,使其具备室温调节功能。在建工程采暖系统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条件的建筑,要预留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节装置的位置和改造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供热计量系统的安装调试,保证使用效果,加装热计量装置,实施热计量。

    3.强化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规划、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供热计量相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与标准。新建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经首检合格的计量和调控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   

    4.对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和使用,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三)建立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执法监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墙改节能办及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执法监查,重点监查参建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及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按节能标准设计,不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不履行监理责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履行审查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节能规定擅自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开展新建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

    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分别开展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率65%示范试点工作,总结已竣工试点示范项目经验,召开全市建筑节能65%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示范项目建设经验,通过试点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工作,为2010年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做好准备。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推广。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力度,引进吸收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运行稳定可靠、推广价值大、适合我市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材料、器材、部品、构配件、设备等。积极发展太阳能热水、太阳能照明技术,进一步扩大太阳能光电技术、光热技术应用范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2.建立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领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办法,组织项目的申报,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通过示范,总结经验,稳步推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长效机制和模式。

    3.加强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质量。示范项目完成后,要委托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保证示范效益。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建立长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要认真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解决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六)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示范

    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示范工作,建立新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研究制定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逐步建立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七)建立新建建筑节能评估机制

    对新建建筑节能进行评估。要考察新建建筑的项目选择、评审和监管各个环节的过程,提出评估意见。考核新建建筑的基本内容、项目设计、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评估新建建筑节能项目监管体系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各部门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建筑能耗基线,考核新建建筑项目的节能量,判定新建建筑节能的效果,以及对进一步推广综合能源管理的促进作用。总结新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并提出建议。

    (八)加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推广工作

    要建立节能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鼓励、限制、禁止、淘汰节能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引导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引进、吸收国内外、省内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的科技含量高、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重点推广新型高效墙体和屋面保温节能材料、高效节能门窗、供热采暖系统温度分室控制和热能分户计量技术,推进节能住宅产业发展。

    (九)加强建筑节能人员培训

    要组织注册建筑师、暖通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培训,增强节能意识、政策水平和技术素质,提高施工操作人员熟练运用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的能力。使设计人员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掌握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人员掌握操作规程,监理人员掌握检验标准。各类人员必须经建筑节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建筑节能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十)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宣传,宣传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重大意义、成功经验、节能效益,强化意识,增强观念,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确保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盘锦市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措施、管理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盘锦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盘锦市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陈斯来(副市长)

    副组长 柏荣久(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国林(市建委主任)

    成  员 李再金(市物价局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奇(市发改委副主任)、沈国刚(市经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