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8〕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11-14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8〕2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3号)精神,为做好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债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化解农村公益事业债务,消除农民负担隐患,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和谐盘锦建设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由省统一制定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政策,统一界定农村“普九”债务范围、债务形成时间,确保锁定债务构成的一致性。
2.统一方法。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统一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建立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审计认定债务口径的一致性。
3.统一步骤。由省统一确定清理审计认定债务工作程序,确保审计认定工作时间安排、审计认定过程的一致性。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任务。2008年要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锁定债务数额,并对锁定债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从2009年开始逐步化解债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完成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和其他乡村债务的化解。
二、清理审定范围
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为:以县(区)为单位,截至2007年12月31日,各县(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为完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通过向融资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职工、学生家长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
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范围为:以县(区)为单位,各县(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自推进农村“普九”工作时起,到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通过向融资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职工、学生家长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国有农场(含监狱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也纳入此次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范围。
对于世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 “普九”债务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清理审定的程序和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核实登记。2008年4月份开始,由各县(区)制定清理审定债务方案,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由县(区)级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监察、财政、教育、农业、农垦、林业、金融等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债务项目、发生时间、数额、来源和用途、合同协议等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逐项、逐笔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在核实认定过程中,各县(区)要查清债务数额、构成及债权人情况,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认真填报债务情况登记表,归集有关账表、凭证、合同、借据等相关原始资料,剔除不实和不合法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逐笔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债务公示。各乡(镇)、村和学校要将清理核实后的债务在对应的学校等范围内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项目、发生时间、数额、用途、债权人及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清理核实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核实并按要求再予公示。
第三阶段:总结认定。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以县(区)为单位,将锁定的农村“普九”债务进行统计汇总并形成报告材料,于5月30日前报送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理核实债务工作的主要措施,清理审定债务的数额、构成、原因、用途,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建议等。
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锁定
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锁定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将债务数额锁定。对不认真清理核实债务或不按工作程序办理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
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确定农村学校性质。未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各类公办民助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和学前班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对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在校学生比重折算后确定,只计算初中部分应承担的债务数额。
(三)严格界定债务内容
教职工宿舍修建及设备购置、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补贴及运转性债务等不属于清理审定债务内容。
(四)妥善处理财务不规范及债务利息问题
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高利率和复息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五)确定债务责任主体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因农村“普九”所形成的债务,由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普九”债务责任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普九”所形成的债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普九”债务责任主体;农村中小学形成的“普九”债务,由县级教育部门作为“普九”债务责任主体;国有农场因“普九”所形成的债务,由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作为“普九”债务责任主体;国有林场因“普九”所形成的债务,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普九”债务责任主体。各“普九”债务责任主体要负责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具体工作,认真组织债务的清理、审定、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按时、高效、规范、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区)要成立由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组成,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规范操作,严肃纪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坚持严肃负责的态度,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清理审定后的债务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依规合法。要广泛宣传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相关政策,按照“三公开”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切实做到不重报、不虚报、不漏报。对虚报数据及相关信息的,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同时相应扣减化解“普九”债务“以奖代补”资金数额。违纪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预算安排上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通盘考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审核,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等。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老债,一边发生新债”现象。
(四)加强沟通,建立联络制度
建立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信息交流联络制度。一是建立每月报告制度。自全市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启动后的下一个月起,各县(区)要于每月下旬,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区清理审定债务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县(区)对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是建立清理审定债务联络员制度,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络,确保工作及时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