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8〕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11-14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8〕2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围绕对重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生态良好区实施积极保护的要求,按照“立足监督,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原则,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大力查处生态破坏案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监察思路、措施和规范;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建立资源开发重点监管区,逐步实现对环保重点领域现场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三、试点内容及重点监察范围
(一)试点内容
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源开发项目和绿色有机食品的生态环境监察。实施以沿海、辽河流域生态养殖,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监察。
(二)重点监察范围
1.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试验区)及重要风景名胜地区内各种人为活动是否合法;对旅游区内废弃物的处理,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责令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2.海岸及近海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滩海资源开发、石油资源开采、围海造田等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并对海岸和海洋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3.农村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秸秆禁烧区禁烧执行情况;稻谷加工粉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取缔“十五小”及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其它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关闭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粪便综合处理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水排放等情况;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过量施用化肥,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处置和有效利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采用生物农药及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等情况;有机食品基地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行业行为,防止以次充好,保护盘锦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等情况。
四、试点工作时限及步骤
本次监察试点工作时限为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7—10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编制形成试点工作方案,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试点工作任务,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9年6月)为准备及实施阶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具体任务,形成全市上下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初步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阶段(2009年7—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试点工作实施单位,推动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分工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负责监督国家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设备名录的实施;负责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废物生产。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尤其是主要交通干线和高压输电附近、人口集中区域附近等秸秆禁烧区的现场检查;负责畜禽养殖业管理工作,推动养殖业逐步向集约化、规范化、生态化方向发展;负责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品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及农业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加强对全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的监督管理,防止小城镇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对林业资源造成破坏。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对辖区内,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监察重点领域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对石山水源地、高升水源地、大洼水源地、兴一水源地、兴南水源地、盘东水源地等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坚持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大对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检查力度,落实有关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市国土资源局: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征地手续。重点做好石油开采土地恢复,制止易造成土地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等开发和破坏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环保审批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凭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市旅游局:负责新、扩、改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合对全市旅游景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现场执法,开展联合执法。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围绕全市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依法查处生态违法案件,树立执法权威。同时注重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人大、政协监督等多种形式,建立查办情况移送处理制度,形成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着力查处一批生态破坏的典型案件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水平。市财政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监察仪器和设备,强化监控手段,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对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刘家升(副市长)
副组长 王子信(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杰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 李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沈国刚(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育生(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岩(市财政局副局长)、梁庆福(市水利局副局长)、佟丽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史广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任淑珍(市旅游局副局长)、田国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吴东瀛(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王若成(盘锦日报社副总编辑)、赵强(市环境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