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6〕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12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6〕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盘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实施意见为总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快水环境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继续实施碧水工程,启动新一轮“碧海行动”,坚持水质改善、水量保证与水生态修复统筹兼顾、地表地下与近岸海域协同保护、点源与面源全面控制、节水与治水共同推进、控源与增容并举、治理与防范统一部署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优先保护饮用水源,逐步消灭重污染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科技引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绿水、碧海、蓝天”的美丽盘锦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市产业结构布局得到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海岸、河口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流域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近期指标(2016—2020年):到2020年,市级以上流域水质考核断面水质100%达到考核要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到或优于Ⅲ类,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
远期指标(2021—2030年):到2030年,全市辽河干流水质提升为Ⅲ类,所有监测断面100%达到考核标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根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在10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须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重点整治全市涉及的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八大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上述八大行业的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2.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
强化辽东湾新区、盘锦高新技术开发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双台子(华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的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将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完成对盘锦4个工业集聚园区及园区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企业及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未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治理期间限产限排。2017年底前,完成辽东湾新区污水处理厂和盘锦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盘锦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局等部门配合)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梳理全市各级化工园区,科学规划布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安全管理,强化绿色发展,推进两化融合,完善配套服务,加强组织管理。(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2017年底,完成大洼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盘山县新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底,建成盘锦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按照省政府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全市14座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打包运行,落实县区和乡镇政府的运行主体责任。到2020年,完成新兴镇,田家镇,鼎翔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确保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发改委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编制《盘锦市中心城区防洪规划》和《盘锦市中心城区污水专项规划》,形成管网改造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管网改造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城市雨污分流比例达到40%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精神,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统筹各镇、村规划,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种植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平衡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在继续做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蔬菜上的应用。推广缓控量施肥技术及缓控释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建立四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体系,建成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数字化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100%,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60%以上,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40%以上,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单位防治面积农业使用量控制在近3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镇级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雨水、污水规划作为宜居乡村规划的重点内容。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盘锦市打造宜居乡村建设升级版专项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全市311个行政村全面推动“宜居乡村工程”九大类工程建设。2016年底,全面完成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全域及305国道中心线、沈西工业大道等道路两侧共139个行政村的宜居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到2020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全部建成示范村,所有镇全部建成示范镇,盘锦市建成全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市。(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各县(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暂停审批和核准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功能分区,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3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环境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按照辽宁省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实施盘锦市差别化环境准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强化环评联动机制。大力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以园区规划环评审批为先导,规范各类园区建设,整合审批权限,对石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项目严格审批,推进全市已完成规划环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全市纸制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加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落实力度。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建立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 2020 年,完成各县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生产空间布局。按照盘锦市产业发展布局,对全市4个石油化工园区、2个装备制造园区、6个商贸物流园区、4个现代农业园区、7个生态旅游区和8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据各产业园区与生态控制相符性原则,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划定开发边界,加大开发力度,提升产业集聚功能,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形成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持续开展环境优化发展战略。利用环评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持续推进盘锦市“千亿级绿色化工园”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2016年起,各县区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退出计划,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2020年底,完成盘锦格林恩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盘锦耸正石化有限公司的搬迁改造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储运供水分公司参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进行审核、对盘锦北方沥青燃料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进行审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加强工业节水及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进程,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依据辽宁省再生水回用相关办法,规范、推进全市再生水利用。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配合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完成盘锦高速公路盘锦服务区和辽河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配合)
推动海水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海水和海冰淡化技术,建设海水淡化工程。做好浓海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5.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环保、水利、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海洋渔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海洋岸线生态脆弱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予以严格保护。结合盘锦市“十三五”规划,贯彻“双城双核”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按照水污染防控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盘锦市绿地水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市域内现状水系、绿地进行梳理、保留,合理划定河流蓝线用地和城市绿线,严格执行城市蓝线、绿线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经济区,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经济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49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可以利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的区域以及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区域,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以及开采矿泉水、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工程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之外,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对地表水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求的地区,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他地下水取水工程要限期封闭。(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开展地裂缝、岩溶塌陷等专项地质灾害调查,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全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区)、经济区,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10%、9%。(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 50 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 2017 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到 2020 年控制在15%以内。积极争取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申报,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 40%以上。到2020 年,全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努力扩大喷灌、管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16年底,全市增加水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万亩。到2020年,水田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市水利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管,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落实《中共盘锦市委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按照安全第一、统一调度、综合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增加水环境容量。(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按照国家有关生态流量(水位)设定技术要求,在辽河、大凌河开展生态流量(水位)基础研究工作,分期分批确定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1.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组建盘锦市水务集团,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供水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水务集团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水务集团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加强盘锦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地勘察水源地现状,评估污染及保护措施,确定盘锦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制定《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查工作。2017年底完成盘锦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工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盘山县高升水源和辽河口石山水源地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配合)
2016年底,完成盘锦市农村村内供水支管线、入户管线改造及水表安装工作,全域农村实现24小时供水。到2020年,采取就近就便的原则,地下水水源逐步由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替代,地下水资源作为备用水源和战略资源予以保护。(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卫计委配合)
(五)巩固辽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深化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盘锦市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巩固提升辽河流域治理成果,以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为引导,带动盘锦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重点推进六零河、螃蟹沟等支流河整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于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2.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对全市涉及的4个控制单元实施精细化管理。每年依据省政府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的不同要求,印发《盘锦市河流断面考核目标的通知》,明确考核责任。逐月下发《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通报》,及时掌握境内二条干流和六条支流河监测数据,逐月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分析研判,督促县区对水质超标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针对全市涉及的辽河曙光大桥等4个能够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采取加强污染源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开展生态修复等措施,保障考核断面水质稳中趋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整治建成区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螃蟹沟(六零河)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底,完成底泥清淤工程,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2017年底,完成截污工程,实现沿河无违法排污口。2018年底完成生态恢复和湿地景观建设工程。到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彻底消灭黑臭水体,螃蟹沟(六零河)水质根本改善,成为水清、岸绿、河美的景观水系。(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4.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要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油站地下油罐要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要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市服务业委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自然生态用地面积只增不减。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2016年底,完成辽河口湿地内堤顶路、滨海公路绕行线、景观路、欢三支路两侧无合法手续建筑清理;完成辽河油田部分生产设施和电力线路,中国网通盘锦分公司、中国移动盘锦分公司、辽河油田通讯公司的通讯线路整治。2019年底,完成辽河口西部海域8.4万亩围海养殖滩涂的回收、整治工作。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适宜地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2.持续推进良好湖库生态保护
进一步调查盘锦红旗湖水质变化趋势,按照“以防为主、慎重开发、绿色流域建设”的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方针修改《红旗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水质达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18年底前,修改完成红旗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3.推进辽河、凌河保护区生态建设
推进辽河保护区生态湿地项目建设,做好辽河干流太平河口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下董湿地建设工程、辽河干流(水榭春城段)水环境治理工程等项目。全面整治辽河保护区盘锦段,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开展油田作业区,废弃油井摸底调查。做好油田废弃井场,进井路、废弃管线、废弃电线等生产设施清理工作,促进湿地生态恢复。对盘锦辽河保护区范围内2万亩非基本农田和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耕地,进行退耕还湿。积极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到2020 年底前,辽河干流盘锦段河滩封育区植被覆盖率达到90%,保护区湿地栖息地鸟类持续30 种以上,鱼类恢复到50 种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七)实施新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生态
1.实施盘锦市碧海行动计划
实施河口整治和恢复工程,重点整治辽河入海河口。按国家进度要求,沿海地区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在沿海地区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在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域新增排污口,限制在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污染物排放远超环境容量的海域新增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港口与口岸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2.推进海域和沿海地区生态健康养殖
推进海域生态健康养殖。保持盘锦无近海网箱养殖的良好态势。实施“退养还滩”工程,使海水养殖业由滩涂围海养殖向近海底播增殖和“海洋牧场“转变。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渔业区(包括渔业基础设施区和养殖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全市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4万公顷左右。(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控制港口数量,5年内不再新增港口数量。积极创建绿色港口,全面推行国家《绿色港口等级评价标准》,以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港口”为根本任务,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的引领带动,推广和普及新工艺、新原料、新能源、低能耗的港口设备设施,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服务高效、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增强盘锦港和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盘锦港、码头、装卸站的污染防治方案。完善盘锦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盘锦港、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要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盘锦港于2017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辽河沿岸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4.保护海洋生态
积极保护海洋生态空间。落实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等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并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将全市海洋功能按照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海洋保护区、保留区进行划分。在海洋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影响、干扰保护对象的用海活动。实施严格的阶段性开发限制,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的近岸海域空间,到2020年,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达到 2万公顷,占管辖海域面积的 14%(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加强辽东湾北部海洋保护区、辽河口海洋保护区、大凌河东侧海洋保护区、南尖子海洋保护区管理。重点保护辽河口滩涂湿地、入海河口水域、辽河口外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斑海豹等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点保护蛤蜊岗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其他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海、废弃物海上倾倒、海上溢油等污染物的监测与评价。到2020年,辽东湾海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渔业捕捞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不少于 7万公顷,占管辖海域面积的 50%以上。(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实施海洋生态维护、修复。维护蛤蜊岗、门头岗、黒岗头、黄沙岗等水下沙洲地貌体的稳定,严格禁止采砂、挖砂破坏水下地貌体的开发利用活动。维护和修复辽东湾顶部鱼、虾、海蜇等渔业资源的洄游通道、春冬产卵场。保护蛤蜊岗文蛤等经济贝类繁殖地的生态安全,通过育苗、人工增殖放流等措施,逐步恢复辽东湾水产种质资源,建设文蛤等盘锦特色海珍品渔业资源良种场。维护斑海豹等珍稀物种在辽东湾的种群数量稳定及其栖息环境安全,严格禁止捕猎珍稀物种和在珍稀物种栖息地附近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到2020年,恢复自然滩涂面积5000公顷以上,完成整治修复海岸长度 20 公里。到2030年,辽河口西海岸线以下形成2万公顷天然翅碱蓬——芦苇湿地景观。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抓好辽河口海蜇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辽东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积极推进“盘锦市国家级海洋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努力在盘锦打造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切实保护好鸳鸯岛,加强辽河口沙洲发展演替观测与研究,对于发展成河口泥沙岛的沙洲,严格禁止填海连岛的用海活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保护现有自然海岸线,自然海岸线长度零减少,通过海岸清理,恢复自然海岸线,增加自然海岸线有效长度,到2020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少于 56 公里,自然海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50%。(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严格环境执法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国控、省控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盘锦市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深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员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县区和乡镇环保队伍建设,强化市、县二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机制。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建立,2016年起,切实在全市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格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海洋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负责,市编办等部门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完成对重点化工企业的环境风险隐患,以及重点排污企业和各类污水处理厂的包片拉网式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沿海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和安全监管。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积极落实《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环境保护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盘锦市环境保护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提升港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港口应急预案体系,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逐步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强化海上排污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省控、市控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建设盘锦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
1. 理顺价格税费
落实国家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大洼县、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对市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免征关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委、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市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节水环保“领跑者”予以适当政策激励,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重点推广饮用水净水、节水、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厂提标改造、行业废水达标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支持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持科研单位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生态流量测算、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部门配合)
3.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开展石化等重点行业污染源控制、深度处理成套设备开发。构建环保产业创新体系,提高环保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持续推进环保服务业试点,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农村连片整治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等内容,继续推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试点。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厂社会化运营,创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部门配合)
(三)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县(区)政府出台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目标。各县(区)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报送至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2.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节水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制定实施《盘锦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盘锦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将污水厂运行质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考评促整改,落实责任,提高运行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规划、发改、经信、水利、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海洋、林业、科技、监察、财政、公安、外经贸、物价、港口、交通、质监、服务业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的各项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市控重点范围的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
2. 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严格按照《盘锦市环境保护局“12369”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和《盘锦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水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成效。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盘锦地处三大河流入海口,是辽宁乃至国家重要的湿地生态屏障。各县区、各部门要本着对全市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