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发〔2015〕4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盘锦水务有限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的报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11-18 | |
主 题 词: |
盘政发〔2015〕4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盘锦水务有限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的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水务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12年12月22日,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注册资本9,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广新。盘锦水务有限公司是盘锦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供水业务实施主体,在盘锦市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盘锦市民的日常生活用水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盘锦水务有限公司发展安排,该公司拟申请发行不超过11亿元专项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盘锦辽东湾新区综合管廊工程。经核查,盘锦水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本次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3451号)的要求,不存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中列举的五个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此外,我市要求在本次债券发行后,盘锦水务有限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的要求,并由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盘锦水务有限公司在资产重组、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进行存续期监管。
据此,我市同意盘锦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11亿元专项债券。
特此报告。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