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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2〕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盘锦市(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盘锦市(2011-2020年)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7-28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2〕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盘锦市(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盘锦市(2011-2020年)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次数:267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盘锦市(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盘锦市(2011-2020年)儿童发展规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盘锦市(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我市人口的半数,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盘锦市政府颁布了《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与政治参与、妇女与教育科技、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各级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全市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截至2010年,《盘锦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劳动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未来十年,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为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但是,妇女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全面促进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素质和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贫困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2015年控制在11.5/10万以下,2020年杜绝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15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0%。

    4.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2015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2015年分别达到60%和50%,2020年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政策。合理解决农村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各设置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提高妇女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围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的管理和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全市普遍实行住院分娩。加强围产保健规范化管理,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为农村贫困适龄妇女实行“两癌”免费检查。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减少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按规定提供救助。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6%,到2020年达到99%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小学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以上,2020年达到99%以上。初中阶段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到2015年达到97%以上,2020年达到99%以上。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9%,到2020年达到100%。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60%,到2020年达到65%,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7.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6年。

    8.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9.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科技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为农村妇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科技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1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租赁、征用等收益分配和补偿权。

    8.妇女贫困率明显降低,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男女同工同酬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4.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加强政策倾斜,促进妇女在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5.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6.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7.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女性为主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初、深加工,发展二、三产业,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加强对妇女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支持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增收。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单亲贫困母亲实施扶贫项目。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女性所占比例要逐步提高。

    2.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中均有1名以上女干部;各级领导班子正职中女干部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市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15%;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20%。

    3.市、县(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县(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4.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至少1名以上,力争达到30%,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有所提高。

    7.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60%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任(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有关女干部选拔配备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促进一定比例的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继续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及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妇女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推动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6.依据有关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优先享有保障性住房、大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救助等社会救助。

    7.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依法保护妇女社会保障权益。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政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覆盖城乡的生育保险制度。出台《盘锦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及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适合诊疗妇女特定疾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农村妇女孕产期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点解决农村贫困少数民族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

    5.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妇女就业中的作用。

    6.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出台《盘锦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推动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妇女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子女就学援助方面优先安排。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3.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4.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5.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6.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7.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8.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9.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2015年提高到80%,2020年提高到86%;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11.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提高到75%,2020年提高到85%。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2015年达到30%,2020年达到4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2.村、社区要普遍建立适合妇女教育培训、维权服务及文化活动的场所。

    13.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和谐家庭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8.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9.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1.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2.依托村、社区活动场所,建立“妇女之家”、“妇女维权服务站”等妇女活动场所,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和各种服务。规范妇女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妇女活动场所实行公益服务、免费或优惠开放。

    13.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

    2.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4.加大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基层法院要普遍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在人民陪审员中适当增加妇联干部比例。

    7.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8.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有抵触,应及时予以纠正。

    9.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10.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1.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进《盘锦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标准之中,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2.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3.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少数民族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妇女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盘锦市(2011—2020年)儿童发展规划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保护、发展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的需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01年,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盘锦市政府颁布了《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大领域提出了到2010年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促进了我市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规划》实施十年来,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儿童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儿童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由2001年的10.89‰、12.3‰下降到2010年的6.93‰、8.08‰。 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均达到99.8%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未来十年,是我市向海发展全面转型建设滨海新盘锦的关键时期,儿童事业发展和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城乡区域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还存在差异,在儿童卫生、教育、法律保护、福利和社会环境方面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儿童整体发展水平须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基本实现《盘锦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盘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盘锦市(2011-2020年)儿童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具有产前诊断适应症的孕妇产前诊断率2015年达到55%,2020年达到70%。

    3.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2015年达到80%,2020年达到85%。新生儿听力筛查率2015年达到65%,2020年达到80%。

    4.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15年分别控制在7.5‰和8.5‰以下,2020年分别控制在7‰和7.5‰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2015年分别达到85%,2020年分别达到90%。
   
    6.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7.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8.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10.低出生体重发生率2015年控制在3.5%以下,2020年控制在2.5%以下。

    11.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2.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3.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2015年控制在8%以下, 2020年控制在7%以下。5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2015年控制在6%以下,2020年控制在5%以下。

    14.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加强儿童健康心理引导。

    16.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7.保障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和安全。 

    18.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财政全额拨款补助政策。合理解决农村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待遇问题。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各设置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大力预防出生缺陷。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规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加强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免费婚检和孕前健康检查。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开展产前筛查、孕中期超声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4.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提高儿童保健管理水平。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及家长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1.加强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教育。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以适合适龄儿童的方式进行相关教育。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逐步推进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6%,到2020年达到99%以上;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农村乡镇至少建立一所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学前教育普及县(区)达到100%。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5%。

    3.到2013年,所有县(区)进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区)行列,到2015年,所有县(区)达到基础教育强县(区)标准,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5%。

    4.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9.2%,到2020年达到100%。在稳定现有办学规模的基础上,调整布局,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

    5.适当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和北方工业学校进入国家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行列。

    6.快速发展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到2015年普及学前双语3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

    7.逐步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8.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9.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10.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策略措施:  

    1.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建立幼儿园分类办园标准和准入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规范0-3岁早期教育机构管理;推进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公益性幼教机构。各县(区)、乡(镇)均要有一所以上政府公办的、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优质幼儿园;落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校长和教师资源在区域内统一调配和交流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配置标准和经费标准,实现区域内学校校舍设备,校长和教师配置均等化,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工作,逐步缩小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

    3.促进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启动特色普通高中创建工程,加强普通高中内涵建设,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积极发展科技、艺术、体育、外语等特色高中。鼓励普通高中发展特色学科,支持高中与高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培养特色创新人才。

    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积极推进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培养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制定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5.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加大少数民族双语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6.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能力为重,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探索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策略、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评价制度。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指导思想,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园每天锻炼一小时。普及青少年科学知识,规范体育、艺术健康教学,开足、开齐体卫艺课程,将美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7.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丰富学生课外和校外活动,规范办学行为,严控学生在校时间,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8.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9.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市、县、校三级培训网络和在职教师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模式,保障教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10.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11.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加快普及残疾儿童的学前和高中教育;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保障残疾儿童权益,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情感和行为的关爱与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尊重儿童、保护儿童,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3.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4.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作品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5.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儿童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6.增加县、乡(镇)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工作者。

    7.发展社区儿童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一处儿童活动场所。

    8.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9.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0.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发挥家长学校功能,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

    11.提升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素质,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并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3.增强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儿童环保意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宣传和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4.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加大打击黑网吧的力度,网吧严格实行实名制消费,防止儿童进入网吧。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8.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为儿童及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1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13.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加大对家长普及有关儿童家庭教育知识的力度,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14.继续多渠道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育儿、教育指导中心。规范家长学校管理,完善家长学校的运行机制。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教育优势,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形成教育合力,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严格执行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完善依法保护儿童的法律机制。

    2.依法保护儿童权益,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增强儿童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预防并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

    11.完善儿童司法保护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律教育,提高儿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规范、简化出生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

    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保护体系,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儿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坚持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