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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发〔2015〕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7-01
主 题 词:

盘政发〔2015〕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33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6月8日市政府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3日      

 

盘锦市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1号)和《中共盘锦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服务工作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组织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四条  行政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高效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经济区)、乡镇(街道)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各级行政组织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含网上受理)、一站式审批(含网上审批)、审批结果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出件。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行政审批项目的纳入、调整由市编委办会同市法制办提出,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县区(经济区)设立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派出行政机构,负责管理、监察、考核、指导同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行政服务工作;负责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不再设立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决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组织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派驻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人员,并确定首席代表。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可实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人员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制。

    各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派驻人员身份可不受编制性质限制。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综合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的行政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综合窗口由各级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八条  行政组织要选派思想素质高、精通业务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实行AB岗和首席代表制。派驻人员由派驻部门提出人选,经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首席代表必须是部门中层以上实职干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征求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和派驻部门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由行政服务工作管理机构负责。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整。

    第九条  各级行政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审批权限授予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和首席代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行政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费用。

    办事窗口的收费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机构结算窗口收缴。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政服务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我市各级行政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实行全程式网上审批。凡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非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网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组织要建立和完善窗口受理、网上受理、预审查、网上工作流程机制,加强部门间、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避免申请人横向、纵向重复申请和申报前置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行政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须承诺办理期限,其承诺期限按市政府明确优化时间办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组织须及时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

    行政组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和下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实施网上全方位同步监察,对行政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分别做出“预警”、“黄牌”、“红牌”等警示,对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进行督办、通报。

    第十五条  行政组织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服务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同时公开本部门行政服务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办理行政审批申请需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组织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有关行政组织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网站和审批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并提供下载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组织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直联审批、并联审批率和即时办结率。

    第四章  考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行政审批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的评议、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要确立日常出勤考核、工作运行状况考核,月度综合评定,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

    (一)日考评。各级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和下级行政服务中心人员派驻、出勤、执行工作纪律和行政审批工作状况进行随机检查考核。

    (二)月考评。各级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依据日考评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并评定“红旗窗口和服务标兵”。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主要依据。

    (三)年度考核。各级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要求,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得分计入部门、县区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组织和派驻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盘锦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或行政服务工作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或监察机关给予问责和纪律处分。

    (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未进入窗口审批的;

    (二)应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纳入网上审批系统或已纳入网上审批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实施网上审批的;

    (三)未按要求选派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

    (四)对办事窗口未充分授权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印章)的;

    (六)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结算窗口统一收取费用的;

    (七)在并联审批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八)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九)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行政审批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十)不服从行政服务工作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服务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或监察机关对责任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协调不力、遇事推诿,影响工作的;

    (二)管理松懈、监督不力,处理群众投诉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行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监察局依据本办法制定行政服务工作考核管理、并联审批和监察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